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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前條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前條第一項代理教師表現優良,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得再聘之;其資格、權利義務、聘期及聘約之終止,應於甄選公告及聘任契約中明定。
依前條規定及經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程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依前條規定及經偏遠地區學校自行辦理甄選程序進用,未具教師資格之現職代理教師,最近三年內於偏遠地區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者,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師資培育之大學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師資職前教育課程。
前項人員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課程成績及格者,由師資培育之大學發給修畢師資職前教育證明書;其通過教師資格考試且經教學演示及格者,得免教育實習,由中央主管機關發給教師證書。
偏遠地區學校位於原住民族地區者,其專任教師、專聘教師、代理教師之甄選,具當地地方通行語專長者,應酌予加分。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二項,其餘未修正。
二、依現行法規規定,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的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若於最近三年內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的師資培育大學所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職前教育課程。
三、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穩定性,提升教師長期服務於偏遠地區的誘因,並確保所有願意投身偏鄉教育的教師均能享有同等的進修機會,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將適用範圍擴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的代理教師。此舉不僅有助於健全法制、落實教育資源公平分配,更能促進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素質的穩定與長期發展。
二、依現行法規規定,由主管機關公開甄選進用的偏遠地區學校現職代理教師,若於最近三年內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且表現優良,得參加由中央主管機關全額補助的師資培育大學所辦理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特殊教育學校(班)師資類科職前教育課程。
三、為強化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穩定性,提升教師長期服務於偏遠地區的誘因,並確保所有願意投身偏鄉教育的教師均能享有同等的進修機會,爰修正本條第二項,將適用範圍擴及由偏遠地區學校自行甄選進用的代理教師。此舉不僅有助於健全法制、落實教育資源公平分配,更能促進偏遠地區學校師資素質的穩定與長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