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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致重傷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我國兒少受虐案件頻傳,依據衛生福利部兒少通報調查處理案件統計,自民國111年至民國113年,通報件數自46,859件增至62,314件,增幅達32.9%;通報個案數,自49,014人增至59,559人,增加21.5%。又衛生福利部兒童及少年保護統計,遭父母、照顧者等家庭成員施虐死亡之人數亦逐年升高,自民國111年計14人增至民國113年計30人,劇增114%。顯見我國兒虐問題之嚴重,對兒少權益與生命戕害之深,而現行法規對於相關犯罪嚇阻效果不彰,亟需修正相關罰責,以保障兒少身心健康、人格發展與生命安全。
二、修正第一項。依據上開說明,兒少受虐問題顯為嚴重,且現行刑法對於兒少凌虐犯罪嚇阻效果不彰。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發展,防治兒少凌虐犯罪,爰加重刑責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修正第五項。未滿七歲之人,自我保護及反抗之能力薄弱,其不利地位似於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明文「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之地位。因此對幼童凌虐致死者,其行為實惡性重大,為使罪刑相當,其最高刑度應參考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加重至死刑或無期徒刑。
二、修正第一項。依據上開說明,兒少受虐問題顯為嚴重,且現行刑法對於兒少凌虐犯罪嚇阻效果不彰。為保障兒少身心健康發展,防治兒少凌虐犯罪,爰加重刑責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三、修正第五項。未滿七歲之人,自我保護及反抗之能力薄弱,其不利地位似於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明文「以強暴、脅迫、藥劑、催眠術或他法,至使不能抗拒」之地位。因此對幼童凌虐致死者,其行為實惡性重大,為使罪刑相當,其最高刑度應參考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條,加重至死刑或無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