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五十四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四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本法所定老年年金給付加計金額、老年基本保證年金、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與第四項及第五十三條所定金額,調整為新臺幣三千五百元,身心障礙年金給付基本保障及身心障礙基本保證年金之金額,調整為新臺幣四千七百元;其後每三年調整一次,由中央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最近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較前次調整之前一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或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公告調整之,但成長率為零或負數時,不予調整。
立法說明
一、近年通膨嚴重,物價持續上漲,導致實質購買力下降,衝擊國民老年經濟生活,年金給付金額若未能適時調整反應,無疑是讓弱勢民眾生活雪上加霜,爰參照《農民退休儲金條例》及「農民退休儲金條例施行細則」第十五條,修正調整周期由每四年一次,改為每三年一次。以落實照顧國民老年生活,確保其基本經濟安全之立法意旨。
二、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調整之。
二、另參照《勞工保險條例》第六十五條之四,新增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五即調整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