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張宏陸等17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

二、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宰殺犬、貓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宰殺之動物。

前項情形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有前二項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沒入行為人所飼養之動物;經有罪判決確定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立法說明
一、參考英國、美國及日本等國的立法經驗提高罰則。列舉各國刑期規定,英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將最高刑期提高至五年,對於虐待動物者施以更重的刑罰;美國《防止虐待動物法案》(Preventing animal cruelty and Torture Act)則明確將故意殺害動物視為聯邦重罪,並對犯罪者處以最高七年刑期;日本《動物愛護管理法》亦將最高刑期提高至五年。故為有效遏止虐待動物,將虐待動物的刑期提高,避免讓施虐者輕易逃脫責任。

二、就各國罰金規定而言,英國《動物福利法》(Animal Welfare Act)取消罰金上限;美國《防止虐待動物法案》(Preventing animal cruelty and Torture Act)亦未明定罰金上限。故本法參照動物保護法第二十五條之一將併科罰金提高至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三、為回應社會大眾對動物保護的高度期待,並因應近年日益嚴重之惡性虐待動物行為,本次修法特別增列針對情節特別重大、手段殘酷之違法行為加重處罰的條款,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第二十五條之一
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條、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三項第一款規定,使用藥物、槍械,致複數動物死亡情節重大者,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前條或前項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公布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
(刪除)
立法說明
一、本條刪除。

二、第二十五條之一條文移列至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並酌修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