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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公路主管機關對於所管轄之公路,應重視景觀、力求美化,並應整合水土保持及災害防治,設計並維護公路周邊之植栽設施、促進行車安全與生態韌性。地方政府得經公路主管機關之同意,種植行道樹、花木或設置景觀設施,並負責養護;其種植或設置位置,不得妨礙公路原有效用。
前項行道樹及花木之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並應定期檢視其生長狀況與根系穩固性,確保公路安全與設施完整。
前項行道樹及花木之種植,應以原生種為優先,並應定期檢視其生長狀況與根系穩固性,確保公路安全與設施完整。
立法說明
一、考量設計公路景觀植栽除美觀外,應同時考量其水土保持及抗災能力,避免因天災造成景觀毀損進而影響交通安全。爰新增本條第一項所列文字。
二、新增第二項。我國常見之外來種的路樹,如黑板樹、小葉欖仁等,係屬淺根系,容易造成路面突起,且木質脆弱易斷枝,並不適合好發颱風的臺灣。種植行道樹時應以原生種為優先以強化植栽之韌性。並應定期檢視其生長狀況與根系穩固。
二、新增第二項。我國常見之外來種的路樹,如黑板樹、小葉欖仁等,係屬淺根系,容易造成路面突起,且木質脆弱易斷枝,並不適合好發颱風的臺灣。種植行道樹時應以原生種為優先以強化植栽之韌性。並應定期檢視其生長狀況與根系穩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