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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三十九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根據警政署統計資料顯示,從民國108至112年,全國前五大犯罪案類中,詐欺案件的增幅最為明顯,案件數量激增1萬4,337件,增幅高達60.63%。
現行對於詐欺罪的處罰明顯不足,刑度未能有效嚇阻犯罪行為。現行規定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詐欺集團形成「高報酬、低風險」的誘因,使犯罪者即使被捕,所受刑罰仍遠不足以與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匹配。也導致政府投入大量經費打擊犯罪,效果仍不彰之主因。
為加強打擊詐欺犯罪、保護被害人財產法益,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將刑期上限提高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同步修正罰金上限,由現行五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
現行對於詐欺罪的處罰明顯不足,刑度未能有效嚇阻犯罪行為。現行規定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對於詐欺集團形成「高報酬、低風險」的誘因,使犯罪者即使被捕,所受刑罰仍遠不足以與其所造成的社會危害相匹配。也導致政府投入大量經費打擊犯罪,效果仍不彰之主因。
為加強打擊詐欺犯罪、保護被害人財產法益,爰修正《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將刑期上限提高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同步修正罰金上限,由現行五十萬元以下,提高至三百萬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