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旭等18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對我國經濟、產業及國土防衛之影響,以強化經濟、社會、國土安全及國民健康與文化發展韌性措施,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升級轉型及防護國家安全,特制定本條例。
立法說明
一、本條例之立法目的。

二、美國於一百十四年二月十日宣布對全球所有輸美之鋼鋁材及其製品徵收百分之二十五關稅,並於同年三月十二日正式實施,對我國工業出口造成影響;嗣同年四月間再宣布擬對全球約一百八十個國家輸美貨品課徵整體一致性百分之十之關稅;另對五十七個國家加徵百分之十一至五十不一之對等關稅,對我國之稅率高達百分之三十二。美國雖於同年四月十日宣布暫緩前述對等關稅之課徵九十日,惟對各國銷美產品加徵百分之十之關稅已於同年四月五日生效,對等關稅之課徵於九十日後重啟之可能性亦仍然存在。此關稅變革對我國產業、出口結構及整體就業市場將造成衝擊,另對社會民生及物價及國民健康與文化亦將造成影響,政府亟須即時規劃強化經濟、社會及國民健康與文化發展韌性之措施,以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及減緩已發生與可能持續擴大之市場波動;同時,改善投資環境及促進產業升級轉型,協助企業立足臺灣,布局全球,俾利企業在全球貿易秩序重組之際仍能穩健經營,以確保臺灣經濟競爭力及穩定成長。

三、另面對近一年來複雜之國際地緣政治動態與國際情勢變化,再加上美國上述關稅變革使國際情勢更為嚴峻複雜,強化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亦有其必要及急迫性,爰為本條規定。
第二條
本條例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負責強化經濟、社會、國土安全及國民健康與文化發展韌性措施之規劃、預算編列及推動。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定明本條例之主管機關。

二、本條例所定事項涉及經濟部、財政部、勞動部、農業部、教育部、衛生福利部、內政部、國防部、海洋委員會及文化部等相關機關之職掌,爰於第二項明定各部會應負責事項。
第三條
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提供企業金融支持。

二、提升產業競爭力。

三、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

四、支持勞工安定就業。

五、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

六、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

七、挹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及勞工保險基金。

八、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

九、強化國土防衛能量。

十、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

十一、促進全體國民健康。

十二、提升藝文產業發展。

十三、其他經行政院核可之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有關事項。
立法說明
為因應國際情勢變化對我國經濟、產業及國土防衛之影響,政府應透過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減輕人民負擔、穩定民生物價、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改善投資環境、促進產業升級轉型及防護國家安全,爰明定本條例所定強化經濟、社會及國土安全韌性措施之項目如下:

一、第一款規定提供企業金融支持。如提供貿易融資利息減碼及輸出保險費用減免,強化廠商出口競爭力;辦理企業政策性貸款利息減碼補助、信用保證及保證手續費減免等融資協處措施。

二、第二款規定提升產業競爭力。優化投資環境,協助企業根留臺灣,並利用半導體等科技領域之優勢,發展各種應用產業,帶動整體產業升級轉型。如透過法人、學校建置產業共通性之軟硬體設備,搭配人工智慧技術,建立示範、實作或訓練場域,及培育數位與人工智慧應用人才,並輔導及補助業者,進行技術升級、設備汰舊換新、創新數位研發與新創運用,開發更高規格產品,強化數位行銷,切入國外重要供應鏈或利基市場,取得海外訂單或產品認驗證等,加速全球市場多元布局,並降低單一市場依賴風險。

三、第三款規定協助企業開拓多元市場。如協助企業布建海外通路、洽邀買主、共同品牌海外行銷、協助廠商及公協會參展拓銷等措施,爭取海外訂單;深化與美國等友盟國家產業投資與技術合作,進行供應鏈新布局。

四、第四款規定支持勞工安定就業。如協助企業穩定僱用並強化勞工職能培訓、協助勞工再就業、促進青年接軌職場。

五、第五款規定強化農業金融支持、提升產業競爭力及協助開拓多元市場。如提供農業貸款利息補助、強化外銷冷鏈體系、加速產業加值轉型、協助取得國內外標章或認驗證及擴大國內外行銷活動。

六、第六款規定強化高等教育人才培育,以因應當前國際化與產業快速變遷之趨勢,培養能符應未來社會及國家發展所需用之人才。

七、第七款規定挹注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以調節能源價格等方式穩定民生物價,舒緩國際物價波動對民生、產業及經濟造成之影響;另增加撥補全民健康保險基金、勞工保險基金財務,減輕勞健保基金財務壓力。

八、第八款規定加強照顧弱勢族群及提供關懷服務,以減輕人民負擔,減緩國際情勢造成之衝擊。

九、第九款規定強化國土防衛能量,如改善、增設海岸巡防及其他包括無人載具等重要防衛設施與設備。

十、第十款規定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以強化其運作效率及備援韌性。

十一、第十一款規定促進全體國民健康,主要係考量我國醫療環境面對國際衝擊,諸如藥品及醫療器材之供需價格變化,以及生技醫藥產業之發展,都會影響我國整體醫療環境之穩定,僅透過健保處理,恐難以全面應對國際變化。因此,為降低國際情勢對我國整體醫療環境之衝擊,強化我國健康促進政策,提高我國健康投資占比,除全民健康保險之撥補外,宜再增加對於全體國民健康促進相關規劃,以降低國際情勢對我國醫藥環境衝擊。

十二、第十二款提升藝文產業發展,主要係考量美國於五月四日宣布,將針對所有在美國以外製作並進口至美國之電影,課徵百分之一百的關稅,此項政策亦恐衝擊我國藝文產業之發展,為維護我國文化主體性,保障我國藝文產業發展空間,宜增加對於強化我國藝文產業發展之相關協助措施。

十三、第十三款係為因應本次國際衝擊之具體規模與程度,尚需考量美國關稅等相關政策變化、世界各國之因應措施、以及相關國家關稅和貿易談判後續結果,為使行政院編列相關因應計畫和預算時,保有足夠彈性以面對國際情勢之快速變化,宜增加第十三款規定。
第四條
前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立法說明
有關第三條各款項目之執行方式、期間、基準、金額、資格條件、應檢附文件、得委任、委託或委辦事項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具體內容,授權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擬訂辦法報行政院核定,以利執行。
第五條
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立法說明
為期第三條第九款及第十款強化國土防衛能量、提升資通作業環境及設備採購項目之快速獲得,爰明定該二款項目之採購得採限制性招標,委由國內依法設立之法人、機構或團體辦理,並參考產業創新條例第九條之一第三項,不受政府採購法第十九條及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有關公開招標及限制性招標規定之限制。至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另有規定者,仍應從其規定,併予敘明。
第六條
本條例所需經費上限為新臺幣四千一百億元,得視國際情勢變化,分期編列特別預算;其預算編製與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第六十二條及第六十三條規定之限制。

前項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其每年度舉借債務之額度,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規定之限制。中央政府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於本條例施行期間之舉債額度合計數,不得超過該期間總預算及特別預算歲出總額度合計數之百分之十五。

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本條例所需之經費上限及採特別預算方式編列。另為使預算編列與執行保持彈性,並明定預算編製及執行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不得充經常支出規定、第六十二條各機關、各政事及計畫或業務科目間不得流用、第六十三條有關流用比率之限制。

二、第二項明定辦理本條例所需經費來源,得以移用以前年度歲計賸餘或舉借債務支應,不受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七項每年度舉債額度之流量限制,並為符合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二項規定意旨,舉債比率仍應有一定控管機制。

三、第三項明定本條例施行期間,中央政府所舉借之一年以上公共債務未償餘額預算數,仍應依公共債務法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以符財政紀律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意旨。
第七條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免納所得稅。

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立法說明
考量依本條例規定自政府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係為減輕人民負擔、穩定國家經濟與就業市場、改善投資環境及促進產業升級轉型等強化經濟及社會韌性之目的,如就所領取之補助及其他給與仍予課稅或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將喪失原發給之目的,爰為本條規定。
第八條
依本條例編列預算之中央各部會應專案列管及考核第三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
立法說明
為利本條例之相關計畫管制作業有所依循,並有效落實第三條各款所定項目之執行,爰為本條管考規定。
第九條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規定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之施行期間,考量美國對全球所有輸美之鋼鋁材及其製品徵收百分之二十五關稅措施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實施,斯時即對我國工業出口造成影響,爰定明本條例及其特別預算溯及自一百十四年三月十二日起施行;另配合政府運用特別預算辦理本條例各項措施之時程,爰定明施行期間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項規定第一項施行期間屆滿,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以因應後續國際情勢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