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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六歲以下兒童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應進行十八歲以下兒童及青少年死亡原因回溯分析,並定期公布分析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二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主管機關應每二年對兒童及少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一、根據教育部校安通報,2022年6~21歲學齡層自殺及自傷通報高達11,869人次,為因應近年顯著上升之兒童及青少年自殺問題,修正現行法規,將死亡原因回溯分析對象從六歲以下兒童擴大至十八歲以下青少年。
二、要求主管機關加強定期進行全面調查與統計分析,以掌握趨勢變化,作為政策制定依據。透過強化監測與數據分析,政府可進一步完善兒少心理健康資源配置,推動有效的自殺防治措施,減少悲劇發生。
二、要求主管機關加強定期進行全面調查與統計分析,以掌握趨勢變化,作為政策制定依據。透過強化監測與數據分析,政府可進一步完善兒少心理健康資源配置,推動有效的自殺防治措施,減少悲劇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