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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十二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立法說明
一、依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第一次法律座談會法檢字第002168號座談會,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與法務部所採研究意見見解,就偽造車牌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二條之偽造特種文書罪,皆採肯定見解。
二、本次修法提高偽造文書之罰金金額上限至十萬元,希藉透過更高額度的罰金,遏止假車牌之氾濫,將有助於維護道路安全,保障所有用路人權益。
二、本次修法提高偽造文書之罰金金額上限至十萬元,希藉透過更高額度的罰金,遏止假車牌之氾濫,將有助於維護道路安全,保障所有用路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