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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一、為推動綠色消費,配合我國節能減碳政策方向,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五日起,政府針對購買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等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電冰箱、冷暖氣機與除濕機(以下統稱節能電器)提供每臺最高新臺幣二千元之貨物稅減徵退還優惠。該措施歷經兩次延長,現行有效期限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期間已成功促進節能設備汰舊換新,降低碳排放與用電支出,對環境與民生皆具助益。然而,鑒於冷暖氣機及除濕機之最新耗能基準將分別於一百十四年及一百十五年起實施,且為配合我國邁向2050淨零碳排政策藍圖,應續予鼓勵民眾採購高效節能產品,以提高節能電器之市場占有率,並帶動整體家電產業升級。爰此,有必要修正原條文,將該項減稅措施延長適用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條文內容維持不變,未作修正。
三、為配合2050淨零轉型目標,並得因應實施成效與產業發展情形滾動調整,爰增訂第四項,授權行政院得視政策推動實際狀況延長第一項租稅優惠措施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
二、第二項與第三項條文內容維持不變,未作修正。
三、為配合2050淨零轉型目標,並得因應實施成效與產業發展情形滾動調整,爰增訂第四項,授權行政院得視政策推動實際狀況延長第一項租稅優惠措施一次,最長以二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