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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8/01 三讀版本
審查報告
114/07/31 經濟、財政兩委員會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112年8月1日農委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本條文。
(照案通過)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112年8月1日農業部為回應農業界期盼,因應氣候變遷、區域衝突加劇、農業需積極轉型,農委會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改制為農業部。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農業部。
立法說明
配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已於112年8月1日改制為農業部,爰修正本條。
第十條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需要、農民自願參與意願,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第一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需要、農民自願參與意願,定期檢討、調整。
立法說明
一、近來氣候變遷劇烈及各式自然因素,導致農業經營容易受天然災害影響收益,導致農民收益極度不穩定,為有效分擔農民農業經驗之風險,保障農民所得,政府提出農業保險制度,惟對於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的部分,規定過於僵化,無法趕上農業經營各種風險變化,亦無法製造誘因吸引農民投保。
二、為有效建立具有彈性的保險制度,藉此吸引農民投保農業保險、健全農民保障與福利,爰對於農業保險補助比率,提出彈性作法,授權主管機關考量農業發展實際需求及農民自願參與意願,定期檢討調整農業保險補助款,藉此解決農民收益風險、及農業保險推動時所遇之低覆蓋率問題,爰增列第四項。
二、為有效建立具有彈性的保險制度,藉此吸引農民投保農業保險、健全農民保障與福利,爰對於農業保險補助比率,提出彈性作法,授權主管機關考量農業發展實際需求及農民自願參與意願,定期檢討調整農業保險補助款,藉此解決農民收益風險、及農業保險推動時所遇之低覆蓋率問題,爰增列第四項。
(修正通過)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參考各國多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現行條文第一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費及補助比率上限。為配合執行實務,並鼓勵農民投保,爰將第六年起保險費補助比率上限修正提高為百分之七十五,並增列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補助比率,以符合補助政策執行現況,提高調整空間。二、現行條文第二項及第三項移列為第三項及第四項。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現行法參考各國多採行補助保險費措施,明定主管機關得補助保險費,且訂有比率限制,惟補助比率實應依農業發展考量定期檢討,方符合農民實際所需,爰刪除第一項施行第六年之補助限制,並增訂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所需定期檢討。
二、原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因第二項增訂分別移列第三項、第四項。
二、原第二項、第三項規定,因第二項增訂分別移列第三項、第四項。
主管機關得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以百分之六十為上限,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近來氣候變遷劇烈及各式自然因素,導致農業經營容易受天然災害影響收益,導致農民收益極度不穩定,為有效分擔農民農業經驗之風險,保障農民所得,政府提出農業保險制度,惟本法對於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補助的部分,規定過於僵化,無法趕上農業經營各種風險變化,亦無法製造誘因吸引農民投保。
二、為有效建立具有彈性的保險制度,藉此吸引農民投保農業保險、且臻全農民福利,爰對於農業保險補助比率,提出彈性作法,授權主管機關考量農業發展之實際需求,定期檢討調整農業保險補助款,藉此解決農民收益風險、及農業保險推動時所遇之低覆蓋率問題。
二、為有效建立具有彈性的保險制度,藉此吸引農民投保農業保險、且臻全農民福利,爰對於農業保險補助比率,提出彈性作法,授權主管機關考量農業發展之實際需求,定期檢討調整農業保險補助款,藉此解決農民收益風險、及農業保險推動時所遇之低覆蓋率問題。
主管機關應對要保人投保農業保險之保險費予以補助;其補助比率,得依保險標的及險種而定,於本法施行後五年內,以百分之七十五為上限;施行後第六年起,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但屬強制投保者,不在此限。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補助比率,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之需要定期檢討、調整。
主管機關得視保險標的、險種、保險費補助之對象及比率,調整農業天然災害救助辦法之現金救助額度。
第一項保險費補助之對象、比率、額度、申請程序、核發、補助之廢止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第二項,原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移列至第三項及第四項,文字不變。
二、參酌各國針對其農民保險,多採取保險費補助措施,故將現行主管機關得任意補助保險費之規定,改為法定強制義務,並將第六年起比率限制明定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三、補助比率應依農業發展考量定期檢討,方符合農民實際所需,爰增訂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所需定期檢討調整。
二、參酌各國針對其農民保險,多採取保險費補助措施,故將現行主管機關得任意補助保險費之規定,改為法定強制義務,並將第六年起比率限制明定為不得低於百分之六十。
三、補助比率應依農業發展考量定期檢討,方符合農民實際所需,爰增訂第二項要求主管機關應考量農民參與需求及農業發展所需定期檢討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