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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等4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第七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億元,並於本條例施行後十年內分年編列預算。

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前項分年編列預算之撥入。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

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之政策方針、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

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

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中央主管機關為推動農村永續發展及活化再生相關事項,應設置農村再生基金。

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中央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受贈收入。

三、基金孳息。

四、其他收入。

農村再生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農村再生計畫之整體環境改善、公共設施建設、個別宅院整建、產業活化、文化保存與活用及生態保育支出。

二、辦理農村活化再生及農產業轉型升級之政策方針措施、農村再生總體計畫、年度農村再生執行計畫或農村再生發展區計畫擬訂、審核之業務支出。

三、補助具有歷史文化價值建築物或能與鄰近環境景觀融合之特色建築物及其空間之維護或修繕。

四、具有保存價值之農村文物、文化資產及產業文化所需保存、推廣、應用及宣傳等支出。

五、辦理農村調查及分析、農村基礎生產條件及個別農村生活機能之改善、規劃及建設等支出。

六、推動休閒農業及農村旅遊相關支出。

七、辦理農村社區之規劃、建設、領導、永續經營等人力培育及農村活化再生宣導等支出。

八、管理及總務支出。

九、其他有關農村活化再生業務支出。
立法說明
一、根據農業部統計,農村再生基金至114年4月底,僅剩300餘億元,預計將於116年用罄,然農村與農產業之再生與轉型活化,需長期持續進行,故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就各項措施計畫之需求,持續編列預算撥入。

二、農村再生基金係屬農業特別收入基金之分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依母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規定辦理。有鑑於農業特別收入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三條第二項,關於農村再生基金之來源第1類為「由政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且母基金之收支保管辦法屬行政命令位階,而本條例屬法律位階,為求該基金於有運用需求時之有效存續,避免扞格,故進行修正。

三、爰提案修正本條文第一項、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項第二款部分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