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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條之一
辦理有關本法第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預立醫療照護諮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其支應方式、內容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第十四條第二項確診及確認程序及第十六條緩和醫療等項目所需醫療服務費用,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第十四條第二項確診及確認程序及第十六條緩和醫療等項目所需醫療服務費用,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納入全民健康保險醫療服務給付項目及支付標準。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自113年7月1日,針對特定疾病且具行為能力之住院病人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的健保給付方案,但截至114年1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僅約9.3萬人,仍不足全臺1,960萬成年人口的1%。
三、目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諮商費每次約2,000至3,500元不等,且多數情況下需自費,為落實善終權益,明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二、自113年7月1日,針對特定疾病且具行為能力之住院病人提供預立醫療照護諮商費的健保給付方案,但截至114年1月,簽署預立醫療決定書(AD)僅約9.3萬人,仍不足全臺1,960萬成年人口的1%。
三、目前預立醫療照護諮商之諮商費每次約2,000至3,500元不等,且多數情況下需自費,為落實善終權益,明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