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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之一
村(里)長任職滿六屆且年滿六十五歲者,應給予慰勞金及表揚,其額度及支給辦法由內政部訂定之。
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四年且年滿六十五歲者,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立法說明
一、地方民代與村里長長年貢獻基層治理我國地方公職人員選舉制度行之有年,歷屆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熟悉在地事務,積極推動地方建設,並維護民眾權益,對基層社會發展貢獻良多。然而,現行法制未提供適當退休保障,未能充分肯認其長期服務之價值。
二、國際比較與專業化發展許多國家將地方民意代表視為專職,提供相應的薪資與退休保障,以確保議政品質與政策延續性。我國地方民代雖未被正式視為專職,但其實際工作已呈現專業化趨勢,卻未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導致不公平待遇,不利於專業化發展。
三、建立公平合理的退休制度透過制度化規範退職金發放標準,可確保長期服務的地方民代及村里長在退休後獲得基本經濟保障,並提升基層公共服務的穩定性與治理效能。
四、因此,提請修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四年且年滿65歲者,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
二、國際比較與專業化發展許多國家將地方民意代表視為專職,提供相應的薪資與退休保障,以確保議政品質與政策延續性。我國地方民代雖未被正式視為專職,但其實際工作已呈現專業化趨勢,卻未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障,導致不公平待遇,不利於專業化發展。
三、建立公平合理的退休制度透過制度化規範退職金發放標準,可確保長期服務的地方民代及村里長在退休後獲得基本經濟保障,並提升基層公共服務的穩定性與治理效能。
四、因此,提請修訂《地方民意代表費用支給及村里長事務補助費補助條例》第七條之一修正草案,增訂地方民意代表及村里長任職滿二十四年且年滿65歲者,退職應發給退職金,其認定標準、計算方式與申領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