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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林倩綺等17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第十條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各機關下列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由本機關或其上級機關首長逕行核定,不受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限制:

一、機關首長、副首長。

二、幕僚長、副幕僚長。

三、機關內部一級單位主管職務。

四、機關內部較一級業務單位主管職務列等為高之職務。

五、駐外機構簡任第十二職等以上職務。

擔任前項各款職務人員,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律規定再調任其他職務,得免經甄審(選)程序。但屬第四條規定陞任情形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辦理甄審(選)。

第一項免經甄審(選)職務,如係主管職務,並應評核其領導能力。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三項。

二、規定對於免經甄審(選)之主管職務,須另行就其領導能力進行評核。目的在於補足現行任用制度對主管職管理職能之檢核不足,強化職場正義,防範職場霸凌行為之發生,確保主管人員具備健全之管理素養與人際關係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