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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林倩綺等16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第六條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核子反應器設施興建完成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終期安全分析報告、興建期間之檢查改善結果及系統功能試驗合格,不得裝填核子燃料。裝填核子燃料後,非經主管機關審核其功率試驗合格,並發給運轉執照,不得正式運轉。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運轉執照有效期間屆滿前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經主管機關完成機組運轉安全評估並確認安全無虞,經營者得於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每次換照運轉有效期間以二十年為限。
前項運轉執照之有效期間最長為四十年,期滿須繼續運轉者,經營者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申請換發執照。未依規定換發執照者,不得繼續運轉。
前項延長運轉申請規定時間,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延長運轉有效期間滿,應主管機關確認核子反應器設施安全無虞,始得再申請運轉執照。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運轉執照之核發及換發,準用前條第一項規定;其申請應備文件、審核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隨全球淨零碳排已成共識,核能被歐盟與美國等主要國家視為低碳且穩定的綠色能源,有助支應AI與高科技產業日益增長的電力需求。2023年聯合國氣候峰會期間,美、加、日、韓等25國簽署核能倡議,計畫至2050年將核電產能提升為2020年的三倍,顯示核電已重新成為國際主流。相較之下,我國因「非核家園」政策限制,雖擁有自1956年以來的核能研發基礎與人才體系,卻面臨技術與人力斷層風險,影響能源自主與永續發展。此外,AI技術也正推動核融合等新型核能技術商業化,全球能源格局快速演變。在此情勢下,應重新檢視現行政策,朝「零碳家園」目標調整,透過修法賦予核子反應器在安全無虞下得以延役之空間,兼顧產業用電、氣候因應與國家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