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王育敏等23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第二百七十一條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六歲之人,以凌虐方式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凌虐行為係指在肉體上或精神上,對被害人施以持續性難以忍受之非人道待遇,例如:時予毆打、食不使飽、病不使醫、傷不使療;另尚可包含鞭打、以火燙傷等行為。可見凌虐行為之手段,確實較傷害罪之手段更為殘忍與嚴重,亦可能產生加重結果之情形。

二、有鑑於未滿六歲之幼童因自我保護能力有限,實有透過加重以凌虐方式殺害幼童之刑期,期發揮嚇阻犯罪之效。

三、爰新增本條第四項之規定,以凌虐方式犯第一項之罪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以擴大保障兒少之生命與身心健康,伸張兒少司法正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