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鍾佳濱等23人 114/05/23 提案版本
第八條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左: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左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飲料品:凡設廠機製之清涼飲料品均屬之。其稅率如下:

一、稀釋天然果蔬汁從價徵收百分之八。

二、其他飲料品從價徵收百分之十五。

前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純天然果汁、果漿、濃糖果漿、濃縮果汁及純天然蔬菜汁免稅。

第一項飲料品合於國家標準之無添加糖飲料免稅;添加糖飲料品依其添加糖量從價徵收之差別稅率及相關規定,由財政部定之。
第一項所稱設廠機製,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之機具製造裝瓶(盒、罐、桶)固封者。

二、設有固定製造場所,使用電動或非電動機具製造飲料品之原料或半成品裝入自動混合販賣機製造銷售者。

國內產製之飲料品,應減除容器成本計算其出廠價格。
立法說明
一、含糖飲料不僅會增加心血管疾病風險,還可能引發一系列健康問題,藉由無添加糖飲料免稅,使國民有購買之意願,進而達到增進國人健康的目的,爰增訂本條第三項。

二、添加糖係指添加經加工糖,本條第一項所列若符合增訂本條第三項之免稅條件,應予以免貨物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