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巧芯等16人 114/05/16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建立共存共榮之世代關係,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除其他基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適用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本法立法目的及宗旨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等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鑑於我國現行法制政策與各國相關法制政策對青年之定義見解分歧,同時考量醫療科技發展迅速、國人平均餘命日漸增長,爰參採青年創業貸款資格,適用對象為年滿十八歲以上至四十五歲以下之人。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青年事務專責部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於制(訂)定青年政策、法規與計畫時,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為落實民主精神與保障青年參政權,應重視青年表意並提高其決策參與比例,降低參政門檻。青年為政策利害關係人,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程序,確保政策制定過程公平透明,廣納多方意見,使青年政策更具代表性與實效性。
第五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與國際公約規範,確保青年享有自由選擇工作的權利及公平良好的工作條件,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提升就業品質,並改善整體就業與創業環境。同時,應強化青年職涯發展,協助青年建立永續發展的職涯規劃。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就業力」的推動策略,應強化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的環境,打造支持青年多元發展的友善條件。
第六條
政府應致力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提供良善教育環境。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及國際公約規範保障之受教育權,政府應確保青年平等受教與學習的機會。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策略,應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潛能,培養創新與獨立思考能力,實現教育機會均等與青年全面發展。
第七條
政府應制(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正義,提供青年適足居住之環境。
立法說明
為實現《憲法》與國際公約規範保障之適足居住權,政府應積極推動青年居住政策,確保青年能享有安全、和平且具尊嚴的居住環境。依據《住宅法》及相關國際意見,青年應有適宜住宅與良好居住品質,落實居住正義與基本人權。
第八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與《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保障健康與基本生活水準之精神,並依據《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及相關政策綱領,政府應制定具體措施,確保國民健康權利。尤其針對青年,應推動涵蓋健康資訊、運動休閒環境與社群互動等策略,提升其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保障其全面福祉。
第九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
立法說明
應透過提供健康資訊、營造安全運動休閒空間及促進正向社群互動,全面提升青年健康力與生活品質。
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年齡未滿二十六歲之青年,其全年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在新臺幣八十萬元以下者,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
立法說明
青年是國家發展與創新的關鍵力量,而經濟獨立與生活穩定為其實現自我發展的重要基礎,亦體現《世界人權宣言》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對基本生活權利的保障精神。隨著現代生活成本上升,青年面臨更高的經濟壓力,影響其個人發展、健康及婚育等重要人生階段。為協助青年穩定經濟生活,提升其發展機會與生活品質,政府應提供實質支持。基於此精神,針對未滿二十六歲且全年綜合所得未達八十萬元之青年,免徵個人綜合所得稅,以減輕其經濟負擔,協助其邁向經濟自主。
第十一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依據《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五條,人人皆有權參與文化生活、欣賞藝術及共享科學成果。我國《文化基本法》亦保障人民文化參與權。文化權不僅關乎青年生活品質,更有助其人格發展與創造力培養。故政府應積極推動並保障青年參與多元文化活動的機會,促進其全面發展。
第十二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參與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之管道,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合作及交流給予協助,提升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根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策略,政府應協助青年拓展國際視野,提升其參與國際事務與多元文化理解的機會。然而,國際交流成本高昂,並非所有青年皆可負擔。為提升其國際參與可近性,政府應提供必要資源,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與在地實踐,增進其國際競爭力與合作能力,強化全球化時代所需技能。
第十三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及《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所保障之公共參與權,並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推動策略,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公共參與意識,提供多元參與機會與表達意見之管道,使青年能實質參與政策制定,發揮影響力,促進其社會責任感與公民素養。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青年事務涵蓋多個政府層級與部門,須透過協調合作方能有效推動相關政策。為提升推動效率,應明定各級政府設置青年專責單位,負責青年事務之規劃與執行。並進一步規範該單位首長須具青年身分,以確保政策更貼近青年需求與觀點。
第十五條
中央政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
立法說明
現行針對青年事務分散於多個部會,致使青年發展署難以有效統籌與跨部會協調。鑒於青年政策日益複雜且具專業性,社會各界亦有設立專責機關之呼聲,行政院應考量設置青年事務專責部會,以整合資源、強化政策效能,全面支持青年發展。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確保青年政策與權益推動具穩定財源,應明定各級政府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與有效運用。鑒於青年需求多元且政策推動需長期投入,社會亦普遍支持強化青年資源配置,政府應持續充實相關預算,以落實青年權益保障與發展支持。
第十七條
為支持青年並促進政府及社會各界共同關懷青年、青年發展及青年事務,特訂定八月十二日為全國青年日。
立法說明
設立專屬節日是國家重視特定族群的重要象徵,有助提升社會對青年議題的認識與關注。聯合國已將每年8月12日訂為國際青年日,我國亦應比照設置青年節,藉此深化青年政策推動,並凝聚社會對青年的支持與重視。
第十八條
行政院應考量國家青年事務發展方向、社會需求與政策遠景,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為確保我國青年政策具有明確施政依據與指導原則,政府應定期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並根據國家發展、社會需求及國際變遷調整策略。每四年應更新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計畫,並由中央主管機關統合各部門政策。為廣納各界意見,應召開青年國是會議,邀請政府機關、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參與討論,確保政策符合青年需求,並由行政院核定實施。這樣可確保青年政策有持續的關注與改善,並加強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
第十九條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前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訂定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規劃每年度應辦理之青年事務。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擬訂前項年度青年政策推動計畫,應相互配合提供相關資料。
立法說明
中央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依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制定每年度的青年政策推動計畫,並規劃當年需辦理的青年事務。各機關需互相協作,提供必要資料,以確保政策推動符合綱領精神。此外,為確保政策執行有效,應制定具體且可實行的年度推動計畫,達成協同推動青年發展的目標。
第二十條
行政院應定期召開中央青年事務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組成,協調、推動及督導全國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國家制定重大政策、法律及計畫有影響青年之虞時,各相關部會得於青年事務會報提出世代影響分析報告。

前項會報之幕僚作業,由中央青年事務主管機關辦理。
立法說明
為有效協調及推動全國青年事務,行政院應定期召開跨部會的青年事務會報,整合各部門資源,協調青年政策的執行與督導。會報應包括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政府代表,並在制定重大政策、法律或計畫時,進行世代影響分析,確保政策不僅考慮當代青年需求,也對未來世代負責,以達成社會永續發展的目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為了更好地了解青年需求並制定相應政策,政府應設立專責的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專門針對青年事務進行研究、調查和統計,並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公開資料和研究成果,供政策制定、評估和學術研究使用。政府應依據法規保存和公開這些資料,並確保資料的完整性和準確性。相關機構需協助提供必要資料,除非有法律特殊規定,且不得妨礙研究人員的資料索取。所收集的資料應依照相關法規妥善保存和使用。這樣的制度將有助於基於證據和研究推動青年政策的制定,並確保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二十二條
政府所設立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應每四年對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及需求現況進行調查、統計及分析,並公布結果。
立法說明
根據「青年議題主流化」的理念,政府應設立專責的青年發展研究機構,每四年進行青年身心發展、社會參與、生活狀況及需求現況的調查、統計和分析,並公布結果。此舉可確保各部會在制定政策時,充分了解青年事務的現況,進而針對性地設計並推動適合的青年政策,提升政策的針對性與有效性。
第二十三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扎根地方,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該機構將專注於青年培力,鼓勵參與地方事務,並提供跨部會資源整合,建立在地支持系統。透過這些機構,青年可獲得生涯發展、公共參與等方面的支持與服務,進一步推動青年政策的實踐。此舉不僅有助於提升青年的社會責任感,亦促進青年之間的交流與合作。
第二十四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推動青年事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結社自由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透過制定獎勳、補助和培力計劃等措施,提供資源支持,鼓勵青年實踐結社權利,進一步促進青年之間的交流與合作,並激發其社會參與與發展潛力。此舉有助於加強青年對公共事務的關注及責任感,並推動青年事務的積極發展。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二年內依本法規定檢討所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前項法規制(訂)定、修正或廢止前,由中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本法規定解釋、適用之。
立法說明
本法為青年事務的基本規範,確立青年各項權利的法律依據。施行後,相關法規應根據需要進行相應的制定、修訂或廢止,以確保法律體系的一致性與協調性,讓青年權益達到更完善的法律保障。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