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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二條之二
雇主指派勞工於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參加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安全衛生在職教育訓練者,為保障勞工健康權益及交通安全,雇主應給予勞工前往訓練地點之合理路程時間。
雇主得與勞工協商,於前項訓練當日調整原定工作時間。經調整而未出勤之時段,視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前二項合理路程時間之計算基準、工作時間調整之方式、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雇主得與勞工協商,於前項訓練當日調整原定工作時間。經調整而未出勤之時段,視為正常工作時間,工資應由雇主照給。
前二項合理路程時間之計算基準、工作時間調整之方式、申請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明定勞工於工時外參加法定職安在職訓練時,雇主應給予合理路程時間,並得協商調整工時且工資照給。
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執行辦法。
二、明定勞工於工時外參加法定職安在職訓練時,雇主應給予合理路程時間,並得協商調整工時且工資照給。
三、授權中央主管機關訂定相關執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