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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新住民。
十一、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新住民。
十一、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據內政部統計,新住民族群人數已突破60萬,惟新住民在語言、文化上適應新環境的同時,也有就業、經濟的需求,根據內政部移民署112年的統計,新住民在台就業者有高達25.1%在工作上遇到困擾,其中以對薪資、福利不滿意,以及中文讀寫、溝通上的不便造成的困擾居多。
二、112年青年勞動統計分析顯示,我國15-29歲青年失業率達8%,遠高於整體失業率3.5%,且該報告分析112年5月青年失業者未就業原因,找不到想要的職業類別者占21.6%,專業技能不合者占17.6%。
三、新住民族群對我國職場環境不熟悉,恐影響其就業意願,爰要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協助適應。
二、112年青年勞動統計分析顯示,我國15-29歲青年失業率達8%,遠高於整體失業率3.5%,且該報告分析112年5月青年失業者未就業原因,找不到想要的職業類別者占21.6%,專業技能不合者占17.6%。
三、新住民族群對我國職場環境不熟悉,恐影響其就業意願,爰要求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協助適應。
第二十七條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主管機關為協助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新住民適應工作環境,應視實際需要,實施適應訓練。
立法說明
新住民族群對我國職場環境不熟悉,恐影響其就業意願,爰要求主管機關協助適應。
第二十八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身心障礙者、原住民及新住民就業後,應辦理追蹤訪問,協助其工作適應。
立法說明
新住民就職狀況應由推介其就業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持續追蹤及瞭解其工作適應之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