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天財Sra Kacaw等18人 114/05/09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推動青年發展,維護青年權益,協助青年自我實現,增進青年公共參與及履行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青年,指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關於青年之定義。
二、依行政院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院臺教字第一○四○○一八五七四號函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青年為十五歲至三十五歲,及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之青年代表為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本國籍在學學生或社會青年,爰明定本法之青年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推展及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第一項及第二項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下:

一、主管機關:青年權益保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二、勞動主管機關:青年就業促進、勞動權益、就業環境、協助青年取得專門職業資格與技術人員證照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三、經濟主管機關:青年創新、創業、協助青年取得創業資金、培訓課程、諮詢輔導及育成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四、住宅主管機關:青年居住權益、公共社會住宅及購租屋協助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五、衛生主管機關:青年心理衛生、健康促進、生育與醫療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六、警政主管機關:青年人身安全維護、防制詐騙、預防犯罪、暴力防治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七、運動主管機關:青年運動之發展、教育、競技、產業、外交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八、文化主管機關:青年文化參與、欣賞及創作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九、金融主管機關:青年金融商品、服務措施、金融素養及財務管理能力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數位主管機關:青年數位素養、數位參與及數位產業發展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一、科技主管機關:青年新興與前瞻科技運用之規劃、推動及監督等事項。

十二、其他措施由各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職權規劃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
第四條
中央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全國性青年發展政策、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對直轄市、縣(市)政府執行青年發展政策之督導及協調。

三、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編列及補助。

四、其他全國性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政府應落實之事項,俾供中央政府據以統籌、規劃、協調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第五條
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下列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

一、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政策、自治法規與計畫之規劃、制(訂)定、宣導及執行。

二、中央青年發展政策、法規及方案之執行。

三、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相關經費之分配及補助。

四、其他直轄市、縣(市)青年發展事項之策劃及督導。
立法說明
明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落實涉及青年事務之事項,俾供直轄市、縣(市)政府據以規劃、執行及推動各項青年發展措施。
第六條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建立青年參與政府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管道,確保青年族群之意見有表達之機會,並獲得政府重視。

二、為使青年能真正參與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之擬訂過程,提供適切之意見,並避免青年參與機制流於形式,第二項明定青年代表應具有一定之代表性,並對於所參與之領域具有足夠之熟悉度。
第七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政府推動社會發展,應建立不減損或增進青年發展之機會及福祉,共同促進性別平等、消弭貧窮之社會願景。

政府應鼓勵青年推動、參與能源及環境保護等永續議題,共同實現淨零碳排願景。
立法說明
一、聯合國西元二○三○年永續發展議程文件,期盼至西元二○三○年時能夠消除貧窮及饑餓,實現尊嚴、公正、包容之和平社會,守護地球環境與人類共榮發展,以確保當代與後世均享有安居樂業之生活,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為促進世代共榮,達成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政府於推動社會發展時,應使青年享有不減損或增進其發展之機會及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鼓勵青年對永續環境之貢獻,及響應國家環境產業發展方向,爰為第三項規定。
第八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落實保障青年享有之學習及受教育權利,並致力建構多元學習環境,擴展學習場域,協助青年適應世界發展,提升青年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
立法說明
明定應保障青年之學習及受教權,並應使青年具備韌性、學習力及創造力以適應世界發展。
第九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職涯發展,培養工作核心素養,提供適性職業訓練,提升勞動條件,改善就業環境,營造工作及生活兼顧之友善職場。
立法說明
為強化及優化青年就業事項,支持青年就業並建構友善職場,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致力促進青年創新及創業,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提供創業資源,建立創業生態系。
立法說明
為鼓勵及支持青年創新及創業,政府應持續訂定相關政策,提升青年創新及創業能力,強化青年創業資源及環境,並建立創業生態系,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一條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在地或返鄉發展,藉由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連結在地需求,促進青年交流及組織合作,增進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逐步落實青年政策,並提供青年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二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與家庭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權益及友善育兒環境、強化家庭照顧及生育教養支持系統。

中央政府應訂定辦法提供獎勵、補貼、貸款協助等措施,協助青年育有子女者獲得宜居之家庭生活環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益,提升青年家庭生活品質,並應積極採取優先配住社會住宅、租金補貼或首次購屋優惠貸款等措施,以期打造青年安居且適育之環境。
第十三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毒品及藥物濫用,增加心理諮商及休閒之機會。

政府應積極協調學校、機構、法人或團體,開設社會情緒教育、情感教育及生命教育相關課程。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推展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升生活品質之政策,並關注預防毒品與藥物濫用等重要議題,保障其身心及生活均衡發展,與社會正向互動,並提升身心韌性以因應當代環境中之多元風險及衝擊。

二、為因應社會近年青年議題,強調政府對情緒教育、生命教育及情感教育之重視,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十四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消除不平等觀念,營造暴力零容忍、包容多元性之社會,使青年能安心無懼地生活、逐夢。
第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訂定政策,提供青年健康安全之運動休閒環境,促進青年參與運動及技能發展,支持青年運動平權之機會。
第十六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從事文化藝術工作,開展多元性與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以促進在地文化發展,深耕文化底蘊及文化力。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支持青年達成經濟獨立,並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保障及協助。

政府應提供必要之照顧福祉及支援服務,以協助青年有扶養老人或養育子女之負擔者,減輕其身心壓力。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協助青年擁有經濟獨立及安定生活,並提高經濟可及性,並考量高齡化、少子女化之社會趨勢,使青年承擔照顧家庭成員之主要責任,為減輕負有扶養老人或養育子女義務之青年負擔,應提供必要之福祉照顧及支援服務,以減輕其身心壓力。
第十八條
政府應訂定培養青年金融素養政策,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能力,並鼓勵、輔導金融機構提供青年相關金融商品或服務措施。

政府應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並提供受害者多元服務措施。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為青年規劃適合之金融商品或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財務管理運用;培養金融素養,加強金融教育及金融識能。

二、第二項明定政府應推動防制詐騙教育及措施,以降低青年遭受詐騙風險,並提供受詐騙者必要之協助。
第十九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青年公共事務參與機會,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深化民主素養。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培育及鼓勵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並提供公共參與之機會,促進青年社會關懷,賦予青年對公共事務之實質影響力,落實青年公共參與權。
第二十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空間資源及培力計畫。

政府應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共同推動青年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之發展及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對象之非營利組織及團體活動,促進青年社會參與,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參酌社會福利基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為鼓勵企業及社會團體善盡社會責任,支持青年相關政策,以創造永續發展之社會,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合作,強化青年國際事務與跨文化知能,並對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採取具體措施,並給予經濟上、外交上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防治數位暴力,支持青年積極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培育數位領域人才。

政府應促進青年享有學習新興科技機會,並鼓勵青年善用前瞻科技,以創造社會福祉。
立法說明
一、數位社會為世界發展之趨勢,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之機會及權益,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並支持青年參與數位社會,提升數位素養,並藉由青年力量發展數位經濟、產業等領域之人才,爰為第一項規定。

二、考量利用新興科技或前瞻科技,能以更有效率或創新模式因應社會需求,增進社會福祉,爰為第二項規定。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有效推動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因應青年事務發展需求,建立青年事務行政體系。
第二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應優先予以獎勵或補助,並提供相關優惠或減免措施。

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獎勵或補助直轄市、縣(市)政府,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並對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優先提供就學、生活、就業、醫療及住宅等獎勵或補助,並鼓勵直轄市、縣(市)政府積極配合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定之政策方向。
第二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並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執行。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願景,每四年擬訂青年政策白皮書。
第二十六條
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政府為建立青年研究分析以作為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得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青年資訊。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政府應自行或鼓勵相關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針對青年事務現況及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

二、第二項明定中央主管機關得建立青年研究資料,依法規蒐集、處理、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
第二十七條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行政院院長召集學者專家、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審議、協調、推動及督導本法相關事務。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發展會報,由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首長召集學者專家、相關局處首長及青年代表組成,協調及督導本法執行情形。

前二項青年代表不得低於委員總數之二分之一。

各級政府得設置青年諮詢組織,蒐集及反映青年意見,並針對青年關注之公共政策,提供策進建言。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明定有關涉及本法事務之審議、協調等事項,應由行政院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並邀集學者專家、相關部會首長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討論。

二、為落實本法所定事項,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亦應召開跨單位之青年事務發展會報進行討論,爰為第二項規定。

三、為落實青年參與,爰於第三項規定青年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二分之一。

四、行政院於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成立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地方政府日益重視青年事務,並聆聽青年意見,截至一百十四年二月,全國已有二十一個縣市設置青年諮詢組織。為鼓勵青年參與政策制定過程及提供青年理性表達意見之管道,爰為第四項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