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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八十六條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或以他法足以妨害其身心之健全或發育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意圖營利,而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第二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十二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於未滿七歲之人,犯前四項之罪者,依各該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全發展並保護其權益,本條就致人於死及致重傷均定有加重結果犯之規定,以保護未滿十八歲之人免於因凌虐而致死、致重傷。然縱經修法後定有加重結果之處罰規定,仍未能有效遏止對於未滿十八歲之人施以凌虐致死之犯行,故對於罪無可赦、手段兇殘、毫無反省且無教化可能、復歸社會更生可能性之犯人,似仍有將其判處死刑之必要。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修訂併科罰金上限為五百萬。
四、第三項前段增訂「死刑」及提升有期徒刑為十二年以上。
五、第四項前段增訂「死刑」及提升有期徒刑為十五年以上。後段修訂刑責為十二年以上。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修訂併科罰金上限為五百萬。
四、第三項前段增訂「死刑」及提升有期徒刑為十二年以上。
五、第四項前段增訂「死刑」及提升有期徒刑為十五年以上。後段修訂刑責為十二年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