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俊宇等20人 114/05/09 提案版本
第十一條之一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六月十四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二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一百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該等貨物應徵之貨物稅每臺減徵稅額以新臺幣三千元為限,並按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規定減徵之。

前項減徵貨物稅稅額應由買受人申請退還。

前二項電冰箱冷暖氣機除濕機減徵貨物稅稅額表、減徵貨物稅案件之申請期限、程序、應檢附證明文件、已退稅額之追繳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財政部會同經濟部定之。

第一項減徵年限屆期前半年,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
立法說明
一、為鼓勵國人購買能源效率較高之民生電器,同時兼顧節能減碳、綠色消費之政策目標,自108年6月15日起,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一級或第二級之新電冰箱、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每臺最高退還減徵貨物稅新臺幣二千元,歷經二次展延,現實施期限至114年6月14日止。為持續鼓勵民眾汰舊換新節能電器,政策宜賡續推動,故將減徵貨物稅之措施展延至116年12月31日止,並提高該等貨物稅減徵稅額上限至三千元。

二、為使政策得以滾動檢討,同時避免頻繁修法,故增訂第四項,定明第一項租稅優惠實施期限,行政院得視實際推展情況延長一次,並以二年為限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