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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條之一
政府應保障民眾使用醫療資源之平等權益。
任何人不得加價販售醫療服務之權利。違法販售者,按販售金額處一百倍至五百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取得醫療服務之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第二項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罰之。
任何人不得加價販售醫療服務之權利。違法販售者,按販售金額處一百倍至五百倍罰鍰。
以虛偽資料或其他不正方式,利用電腦或其他相關設備取得醫療服務之權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為調查或取締前二項違規事實,得洽請警察機關派員協助。第二項罰鍰,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處罰之。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
二、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故政府有責保障民眾使用醫療資源之平等權益,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按本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衛生福利部亦據此積極推動分級醫療與雙向轉診制度,促使醫療資源有效運用,各級院所能分工合作照顧病人,然而,少數民眾仍有相信名醫之迷思,搶掛名醫之情形仍時有所聞,甚至有不法業者開發「掛號工具」,不僅影響分級醫療之推廣,更嚴重影響醫療資源分配之平等權益,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及相關刑罰,並於第四項授權縣(市)政府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查處前二項違規事實。
二、按大法官釋字第785號,人民之健康權,為憲法第22條所保障之基本權利,故政府有責保障民眾使用醫療資源之平等權益,爰增訂本條第一項。
三、按本法第88條第1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為促進醫療資源均衡發展,統籌規劃現有公私立醫療機構及人力合理分布,得劃分醫療區域,建立分級醫療制度,訂定醫療網計畫。」衛生福利部亦據此積極推動分級醫療與雙向轉診制度,促使醫療資源有效運用,各級院所能分工合作照顧病人,然而,少數民眾仍有相信名醫之迷思,搶掛名醫之情形仍時有所聞,甚至有不法業者開發「掛號工具」,不僅影響分級醫療之推廣,更嚴重影響醫療資源分配之平等權益,爰增訂本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及相關刑罰,並於第四項授權縣(市)政府得洽請警察機關協助查處前二項違規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