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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條之一
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孕婦、兒童之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兒童之人,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者,於受通緝、羈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或入獄服刑時,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院應查訪該孕婦或兒童之生活與照顧狀況。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該孕婦或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院就前項情形進行查訪,知悉該孕婦或兒童有第五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及第五十四條之情事者,應依各該條規定通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施用毒品家庭之新生兒可能因毒癮母親及吸食毒品之家庭環境而出現成癮症狀,危及其生命權、生存權;為盡國家對胎兒及新生兒之保護責任,本條應明文擴大本條文之查訪及通報對象,納入施用毒品家庭之孕婦,以加強保護胎兒及新生兒免於毒品之危害。
二、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使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情形家庭之孕婦納入本條查訪及通報對象,以保障胎兒及新生兒之基本權。
二、修正本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使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情形家庭之孕婦納入本條查訪及通報對象,以保障胎兒及新生兒之基本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