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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閩北(福州)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大眾運輸工具除國語外,另應以閩南語、客家語播音。其他原住民語言之播音,由主管機關視當地原住民族族群背景及地方特性酌予增加。但馬祖地區應加播馬祖(閩東)語。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從事國際交通運輸之大眾運輸工具,其播音服務至少應使用一種本國族群慣用之語言。
立法說明
修正第一項,為順應晚近語言學分類及通俗用語,突顯馬祖語係馬祖地區居民長年使用並有其獨特性之國家語言,將本條之「閩北(福州)語」修正為「馬祖(閩東)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