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曉玲等20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之權利及發展,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確立國家青年發展的基本原則與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青年事務,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第一項。

二、我國現行法律不乏青年事務之規定,為釐清本法與其他法律之適用關係,爰青年事務,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適用其規定,明定第二項規定。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培力計畫:指為提升青年在政策參與、決策過程中所需的知識、技能與能力,所設立的教育與支持計畫,增強其公共事務參與及影響政策制定的能力。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採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委員之年齡定義,以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為本法所稱之青年。

三、明訂青年發展、青年事務及培力計畫之定義,以明確相關法條之規定意旨。

四、所謂培力計畫,指為提升青年在政策參與、決策過程中所需的知識、技能與能力,所設立的教育與支持計畫,增強其公共事務參與及影響政策制定的能力。例如透過審議民主、問題分析、數位技能等專業訓練與資源支援,協助青年掌握公共事務所需的知識與技能,增強其自主解決問題的能力,並推動社會創新發展。
第三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訂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政府制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確保青年政策的公正、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規定至少每半年定期召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協調及督導青年事務,並審議青年政策推動計畫。

第一項常設機制應保障青年代表參與,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說明
一、為使青年政策更為周延,政府應設置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二、前揭常設機制須重視青年表意權,明訂一定比例青年代表參與決策。且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第五條
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強化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新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有關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明訂政府應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強化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新創業環境。
第六條
政府應提供多元學習管道,保障青年學習權,激發青年創造力,並提升其技能及創新能力。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明訂政府應提供多元學習管道,保障青年學習權,激發青年創造力,並提升其技能及創新能力。
第七條
政府應制訂青年居住政策,保障青年居住正義,並提供適足的居住環境。
立法說明
青年應獲得基本居住權保障,以免因住房問題影響其生活穩定、發展機會及社會參與。明訂政府有責任制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推動青年居住正義。
第八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健康資訊,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高生活品質的政策,並提供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明訂政府應掌握青年健康資訊,制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提高生活品質的政策,並提供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
第九條
政府應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和保障,協助青年穩定生活,並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
立法說明
對於甫入職場的青年常面臨就業競爭、工資不穩定及生活成本高漲等挑戰,政府應扮演積極角色,提供相應支持,以減輕其經濟負擔,確保其基礎生活需求和經濟穩定。明訂政府應提供必要的經濟支持和保障,協助青年穩定生活,例如推動就業支持計畫、技能培訓、租屋補貼等措施,協助青年達成經濟獨立等,並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
第十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並支持青年發展具有創造性的文化生活。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推動策略為「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國際交流成本並非所有青年皆可負擔,透過政府提供資源,可增加青年國際交流可近性。明訂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項文化活動,並支持青年發展具有創造性的文化生活。
第十一條
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青年國際事務能力,並提供參與多元文化之管道。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明訂政府應促進青年參與國際合作與交流,提升青年國際事務能力,並提供參與多元文化之管道。
第十二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公共事務參與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的權利。
立法說明
參照教育部「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明訂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公共事務參與人才,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公平參與體制的權利。
第十三條
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與輔導青年事務,並優先任用具青年身分者,擔任主管。
立法說明
青年事務涉及多元且專業的需求,需具備專責機構的整合與推動,以有效回應青年的實際需求。設置青年事務專責機關或單位,有助於集中資源、強化政策執行效率,並確保青年政策具連貫性與實效性。且由青年身分者擔任主管,能更貼近青年觀點,提升政策的適切性與青年代表性。
第十四條
政府應專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與運用,並對偏遠及特殊地區青年事務予以優先補助。
立法說明
明為保障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有充足財源推動與維護,應寬且專列青年事務預算。
第十五條
政府應進行青年事務相關調查、研究與統計,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並定期公布結果;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制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及推動計畫。
立法說明
政府應系統性檢視青年發展現狀及需求變遷,建立專屬資料庫,提供青年相關的全面、精確資訊,使各級政府制定政策時有充分依據,從而增進政策的實效性與針對性,並定期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制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及推動計畫。
第十六條
政府應規劃促進青年交流、合作與活動,並提供必要的援助及服務。
立法說明
青年是地方社會發展的重要動力,政府應積極規劃相關活動,促進青年交流及合作,提供專業諮詢、活動空間、技能培訓等多元服務,及跨區域青年互動與合作,並提供必要的援助及服務。
第十七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社團或非營利組織,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前項社團或非營利組織之資格、補助與獎勵等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社團及非營利組織往往面臨資金不足、經營困難及資源匱乏等挑戰,難以穩定運營。政府透過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能有效協助青年主體的組織發展,提升其社會影響力,使其更有能力參與公共事務,促進社會進步。

二、為確保資源用於具有成效的青年組織,進一步提高資源使用效益,有關提出申請者之資格、補助及獎勵等規範,應由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以助公平、公正地分配資源。
第十八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規定,制定或修訂相關法規,以推動青年事務發展。

各級政府應於本法施行後每三年檢討主管之法規,有不符本法規定者,應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之。
立法說明
一、明訂本法為青年事務共同性規範及各項權利依據。故本法施行後,其他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正或廢止。

二、隨著青年需求及社會環境的變遷,現行法規可能存在不符合青年發展需求或本法宗旨的條文,導致政策效果受到限制或無法落實。透過定期檢討法規,各級政府能確保其法規與本法精神一致,並調整政策方向,增強政策的適切性和實施效果。
第十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修正時亦同。
立法說明
明訂本法之施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