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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規範國民中、小學校(以下簡稱學校)供餐規定,提升學校供餐品質,健全學生身心發展,特制定本法。
有關學校供餐相關事項,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有關學校供餐相關事項,優先適用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立法說明
一、本法立法目的及宗旨。
二、有關學校供餐相關事項應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二、有關學校供餐相關事項應優先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者,適用其他相關法律之規定。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地方為直轄市、縣(市)政府。
本法所定辦理學校供餐相關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本法所定辦理學校供餐相關事項涉及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業務時,各該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主管機關。
二、明定本法如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業務時,各機關應配合辦理。
二、明定本法如涉及其他機關主管業務時,各機關應配合辦理。
第三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學校供餐及推動飲食教育工作。
立法說明
明定學校及其主管機關應依本法規定辦理學校供餐及推動飲食教育工作。
第四條
學校於學期期間學生到校日,以供應學生午餐為原則;寒、暑假期間,學校得視學生需要辦理供餐。
立法說明
明定學校供餐時間。
第五條
學校供餐得以下列方式辦理:
一、自設廚房供餐。
二、自設廚房委外辦理供餐。
三、由鄰近學校供餐。
四、外訂餐盒或團膳方式供餐。
五、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中央廚房供餐。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學校自行設置、修繕廚房及相關設備以供餐;其補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一、自設廚房供餐。
二、自設廚房委外辦理供餐。
三、由鄰近學校供餐。
四、外訂餐盒或團膳方式供餐。
五、由地方主管機關設立中央廚房供餐。
各級主管機關應鼓勵學校自行設置、修繕廚房及相關設備以供餐;其補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學校供餐方式。
二、為鼓勵學校自行設置廚房供餐,就廚房之設置、修繕及更新設備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補助辦法。
二、為鼓勵學校自行設置廚房供餐,就廚房之設置、修繕及更新設備所需經費,由各級主管機關訂定補助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