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民間企業卻因非屬體育團體,未能適用此法,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將運動事業同樣納入門票免徵營業稅規定。
二、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體育團體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惟民間企業卻因非屬體育團體,未能適用此法,為鼓勵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將運動事業同樣納入門票免徵營業稅規定。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六、推行促進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一項六款。
二、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等,享有所得稅法之優惠,惟並未包含促進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為促進我國運動產業發展及國人健康,特將其納入適用範圍。
二、現行《運動產業發展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營利事業捐贈體育團體、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等,享有所得稅法之優惠,惟並未包含促進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為促進我國運動產業發展及國人健康,特將其納入適用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