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嘉郡等20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一條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促進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數位科技等領域之權利與保障,提供青年於教育、就業、職業訓練及公共參與之機會,確立青年發展政策基本方針,維護青年權益及尊嚴,協助青年享有幸福生活,增進青年參與及履行作為健全民主社會公民之責任,促進國家社會永續發展,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權責範圍。
第三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就其主管事務,積極推展及執行青年相關政策、法規及計畫。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內容,例如:內政主管機關:住宅政策;經濟主管機關:創業相關事務;勞動主管機關:就業相關事項;教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等。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歲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權利與保障及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四、青年政策:指政府以青年發展為主要目標所施行之政策。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第五條
政府於制定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鼓勵青年參與,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會。政府於遴聘青年參與時,應考量其代表性及對該等事務之熟悉度。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是青年政策最直接的利害關係人,為落實「青年議題主流化」的理念,政府應建立常設機制,確保青年能夠穩定參與公共事務。此外,在制定與青年相關的政策、法規及計畫時,應確保一定比例的青年代表參與決策會議,以充分反映青年需求與意見。
第六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提供青年參與、實習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公民力」內涵,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二、爰明定為促進青年對公共事務之熱忱與參與,政府應培育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第七條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學習環境,協助其多元學習,以提升青年競爭力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協助青年享有良好的教育學習環境,提升青年的競爭力。
第八條
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輔導,強化專業培訓,提升就業技能,避免職場霸凌與剝削,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並營造具支持性之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積極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營造有利青年之職場環境。
第九條
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協助青年成家入住社會住宅之機會,減輕青年租屋、購屋之負擔,建構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並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制定青年居住政策,減輕租、購屋之負擔,以利青年居住正義之實現。
第十條
政府應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支持青年經濟獨立,訂定維持生活品質之福利政策,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必要之協助。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促進青年身心健康、預防毒品及藥物濫用,增加心理諮商及休閒之機會。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協助青年改善經濟及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第十一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享有藝文教育、參與各項文化藝術活動之機會,並支持青年近用、從事或參與文化藝術工作與活動,開展具多元性及創造性之文化藝術生活。
立法說明
青年是社會中打造下一輪文化環境的原動力,文化權亦將驅動青年的創造力。爰明定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並應建立支持環境與鼓勵參與。
第十二條
為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交流,結合學校與民間資源,獎勵青年拓展國際視野,提升與國際接軌之能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並給予經濟、外交及其他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明定政府應提升青年國際競爭力,增進對國際事務之參與機會。
第十三條
政府應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鼓勵青年參與地方創生及社會創新,獎勵青年返留鄉,並提供必要之協助、輔導及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系統。
第十四條
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保障青年享有未來社會及環境之永續。
立法說明
永續韌性為青年未來之基礎,政府應採取具體措施。
第十五條
政府應訂定培養青年金融素養政策,培植金融識能及良好財務管理能力,並推展防制詐騙工作,加強青年防制詐騙知能,降低青年被詐騙風險。
立法說明
為提升青年整體財金能力,政府應積極輔導金融機構規劃適合青年的金融商品與服務,協助其參與金融活動並妥善管理財務,同時加強金融教育與識能培養。此外,因應近年來社會對金融安全的關注,應進一步強化青年對金融風險的抵抗力,推動防制詐騙教育與相關措施,以降低青年受騙風險,並提供必要協助予受害者。
第十六條
政府應訂定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維護青年人身安全,禁止暴力、消除歧視、預防犯罪及防制霸凌。
立法說明
為消除不平等及營造霸凌零容忍環境,政府應訂定相關政策,發展友善平權環境,爰為本條規定。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鼓勵青年成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提供青年各項支持與服務,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和參與推動青年事務,明定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並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的非營利組織或社團活動。
第十八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以利跨部會整合協調。
第十九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事務專責單位,且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第二十條
各級主管機關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業務。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明定各級主管機關應成立青年發展與基金,辦理青年相關業務。
第二十一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
立法說明
明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召開青年國是會議。
第二十二條
中央主管機關應每四年擬定青年政策白皮書,報請行政院核定,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依循原則與監督實行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與國際情勢發展,應每四年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並於第二項明定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兩年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能夠廣納各界意見,爰於第三項明定應召集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等共同參與,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並於第四項明定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第二十三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發展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並優先獎勵或補助經濟或社會不利處境之青年。
立法說明
國家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並應保障專款專用,俾利青年政策與事務之發展。
第二十四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為有效整合資源,建立管考機制,明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定期舉行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報。
第二十五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六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