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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昱晴等16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八十三條
追訴權之時效,因起訴而停止進行。依法應停止偵查或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通緝者,亦同。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追訴權之時效,因下列情形而停止進行:

一、案件經起訴。

二、依法應停止偵查。

三、因犯罪行為人逃匿而遭通緝。

四、被害人尚未成年,且犯罪涉及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條至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三百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相關特別法之罪。
前項時效之停止進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停止原因視為消滅:

一、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確定,或因程序上理由終結自訴確定者。

二、審判程序依法律之規定或因被告逃匿而通緝,不能開始或繼續,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三、依第一項後段規定停止偵查或通緝,而其期間已達第八十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期間三分之一者。

四、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停止進行者,當被害人已成年,或對自身被害事實已有充分認識,並具有意願及能力參與偵查與審判程序時。
前二項之時效,自停止原因消滅之日起,與停止前已經過之期間,一併計算。
立法說明
一、保障未成年人的成長與心理復原。兒童及少年在遭受性侵害後,往往因年紀尚小、心理創傷或對法律程序的陌生,而難以即時報案或參與司法過程。延長追訴時效能給予他們足夠的時間,在成年後獲得必要的心理成熟度與獨立判斷能力,進而決定是否尋求司法救濟。

二、減少司法程序帶來的二次傷害。對未成年被害人而言,過早進入訴訟可能加劇心理負擔,甚至影響其身心發展。通過延長追訴時效,他們能在更穩定的狀態下選擇是否面對加害人,避免訴訟過程成為新的傷害來源。

三、維護司法正義的有效性。若僅適用一般追訴時效,未成年被害人可能在尚未準備好報案或作證前,時效已屆滿,導致加害人逃脫法律制裁。延長追訴時效能確保案件不會因時間限制而無法追查,讓正義得以實現。

四、根據《兒童權利公約》等國際規範,國家有義務為未成年被害人提供友善的司法環境,包括確保他們在準備充分時仍有權提起訴訟。延長追訴時效的設計與此精神一致,體現對兒童權益的重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