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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九、原住民。
十、災民。
十一、遊民。
十二、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主管機關及民間興辦之社會住宅,應以直轄市、縣(市)轄區為計算範圍,提供至少百分之五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另提供一定比率予未設籍於當地且在該地區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
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十、原住民。
十一、災民。
十二、遊民。
十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前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指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及家庭財產,未超過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標準,且符合下列規定之一者:
一、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
二、特殊境遇家庭。
三、育有未成年子女二人以上。
四、於安置教養機構或寄養家庭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未滿二十五歲。
五、六十五歲以上之老人。
六、受家庭暴力或性侵害之受害者及其子女。
七、身心障礙者。
八、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
九、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或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者。
十、原住民。
十一、災民。
十二、遊民。
十三、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未成年人。
十四、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立法說明
一、有鑑於我國房價始終居高不下,根據主計總處發布2025年2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房租類年漲2.56%,較上月漲幅持續擴大。正因居住壓力攀升,使得民眾對社會住宅需求殷切,近年政府因而順勢推出八年興建20萬戶社會住宅之計劃,期能實現居住正義並健全住宅市場。惟社會住宅數量增加的同時,除了考量居住正義,更要顧及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的居住需求,現行法規規定直轄市、縣市政府應提供至少百分之四十以上比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在社會住宅數量相較往年大幅增加的同時,更應提高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比率,以照顧弱勢族群之居住權益,爰修正本項規定,將出租予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社會住宅比率由百分之四十提高至百分之五十。
二、於第二項第八款新增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之規定,原先款次往後遞延。
三、目前各縣市社會住宅出租之申請人須為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雖現行法規已將身心障礙者納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然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卻因現行法規之限制而不適用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規定,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若不符合現行第四條第二項各款之資格,亦同樣無法適用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規定,如此顯然有失公允,是故,爰於第二項新增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之規範,以照顧弱勢族群並促進社會和諧及公平。
二、於第二項第八款新增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之規定,原先款次往後遞延。
三、目前各縣市社會住宅出租之申請人須為已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雖現行法規已將身心障礙者納為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然未成年身心障礙者卻因現行法規之限制而不適用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規定,其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若不符合現行第四條第二項各款之資格,亦同樣無法適用經濟或社會弱勢者之規定,如此顯然有失公允,是故,爰於第二項新增育有未成年身心障礙者一人以上之規範,以照顧弱勢族群並促進社會和諧及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