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擴大青年參與決策、促進青年就業與創業,提升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福祉,建立青年發展政策基本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一、本法之立法目的。
二、因應社會與經濟變遷,青年在就業、創業及決策參與等方面面臨挑戰,需透過法律保障其權益並促進發展。本法旨在確立國家對青年的責任,保障青年各項權利,並提供發展支持。
三、確立青年發展政策,提供政府施政依據;擴大青年決策參與,促進世代公平;提升就業與創業機會,增強競爭力;改善青年福祉,促進社會永續發展;本法參考國際經驗並結合國情,期望建立完善制度,讓青年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力量。
二、因應社會與經濟變遷,青年在就業、創業及決策參與等方面面臨挑戰,需透過法律保障其權益並促進發展。本法旨在確立國家對青年的責任,保障青年各項權利,並提供發展支持。
三、確立青年發展政策,提供政府施政依據;擴大青年決策參與,促進世代公平;提升就業與創業機會,增強競爭力;改善青年福祉,促進社會永續發展;本法參考國際經驗並結合國情,期望建立完善制度,讓青年成為國家發展的重要力量。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五歲之國民。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並促進其福利與權益保障。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相關之公共政策與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教育、就業、創業、公共參與、社會支持及權益保障等。
一、青年:指年滿十八歲至三十五歲之國民。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領域之生活品質,並促進其福利與權益保障。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相關之公共政策與事務,包括但不限於教育、就業、創業、公共參與、社會支持及權益保障等。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青年年齡範圍參考國際慣例及我國相關政策設計,設定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兼顧青年生涯發展的各階段。
三、青年發展與青年事務之定義,涵蓋多面向內容,強調青年政策之整合性與多元性,作為後續政策規劃與執行的依據。
二、青年年齡範圍參考國際慣例及我國相關政策設計,設定為十八歲至三十五歲,兼顧青年生涯發展的各階段。
三、青年發展與青年事務之定義,涵蓋多面向內容,強調青年政策之整合性與多元性,作為後續政策規劃與執行的依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如下:
一、在中央為青年事務之專責機關。
二、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三、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一、在中央為青年事務之專責機關。
二、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三、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一、為統籌規劃與推動全國青年政策,需明確中央及地方各級政府之職責分工。
二、中央應設立具統籌功能之青年事務專責機關,負責整體政策方向與資源分配;地方政府則依其管轄範圍推動相關青年事務,確保政策落實至地方層級。
三、本條確立中央與地方協同治理之制度基礎,提升政策執行效能與一致性。
二、中央應設立具統籌功能之青年事務專責機關,負責整體政策方向與資源分配;地方政府則依其管轄範圍推動相關青年事務,確保政策落實至地方層級。
三、本條確立中央與地方協同治理之制度基礎,提升政策執行效能與一致性。
第四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之形成過程公開透明,並建立多元參與機制,保障青年於政策、法律及計畫制定中之實質參與權。
立法說明
一、青年應有平等參與公共事務的權利,其意見與需求應納入政策決策流程,實現參與式民主與世代共治。
二、政府可透過下列方式強化青年參與:
(一)設置青年諮詢委員會,使青年能直接參與政策討論與建議提出。
(二)推動線上及實體公民參與平台,蒐集多元青年意見,提升政策透明度與回應性。
(三)提供公共參與與政策素養教育,培養青年公共意識與政策參與能力。
(四)建立法律明文保障,確保青年參與機制不流於形式,而具實質影響力。
三、藉由制度化青年參與機制,政府可強化與青年的互信,並提升政策品質與社會認同。
二、政府可透過下列方式強化青年參與:
(一)設置青年諮詢委員會,使青年能直接參與政策討論與建議提出。
(二)推動線上及實體公民參與平台,蒐集多元青年意見,提升政策透明度與回應性。
(三)提供公共參與與政策素養教育,培養青年公共意識與政策參與能力。
(四)建立法律明文保障,確保青年參與機制不流於形式,而具實質影響力。
三、藉由制度化青年參與機制,政府可強化與青年的互信,並提升政策品質與社會認同。
第五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平等獲取優質教育資源之權利,並提供多元學習管道,以促進其創造力、批判思維與專業技能之發展。
立法說明
一、教育是青年發展的基石,政府應提供公平、包容與多元的教育環境,使青年能因應未來社會與職場之挑戰。
二、應透過資源整合與制度優化,縮小教育機會落差,強化高等教育、技職體系與終身學習機制。
三、多元學習包括:跨領域學習、實作課程、國際交流與在地文化教育,藉此培養青年創新能力、全球視野與在地關懷精神。
四、本條強調教育資源分配之公平性與學習形式之多樣性,實現教育正義與人力資本提升。
二、應透過資源整合與制度優化,縮小教育機會落差,強化高等教育、技職體系與終身學習機制。
三、多元學習包括:跨領域學習、實作課程、國際交流與在地文化教育,藉此培養青年創新能力、全球視野與在地關懷精神。
四、本條強調教育資源分配之公平性與學習形式之多樣性,實現教育正義與人力資本提升。
第六條
政府應建立友善之就業與創業環境,提供職涯發展支持、職業訓練、創業資源及就業媒合服務,以提升青年經濟自主能力與社會參與度。
立法說明
一、青年進入職場初期,普遍面臨工資偏低、工作不穩定與創業門檻高等問題,需政府提供有系統的協助與保障。
二、就業方面,應推動職能培訓、產學合作、就業媒合與青年職涯諮詢,協助青年順利銜接職場與提升職場競爭力。
三、創業方面,應提供創業補助、貸款融資協助、創業育成空間、導師制度與市場開拓機會,協助青年開創自我事業。
四、本條強調從職前準備到職場支持、從創意孵化到企業經營,全方位強化青年就業與創業的支持體系,促進經濟活力與社會多元發展。
二、就業方面,應推動職能培訓、產學合作、就業媒合與青年職涯諮詢,協助青年順利銜接職場與提升職場競爭力。
三、創業方面,應提供創業補助、貸款融資協助、創業育成空間、導師制度與市場開拓機會,協助青年開創自我事業。
四、本條強調從職前準備到職場支持、從創意孵化到企業經營,全方位強化青年就業與創業的支持體系,促進經濟活力與社會多元發展。
第七條
政府應制定青年友善居住政策,保障青年享有可負擔、適切且穩定之居住環境,並提供租屋補貼、購屋協助及社會住宅資源。
立法說明
一、青年在進入職場初期或創業階段,常面臨高房價、高租金與居住不穩等問題,嚴重影響其生活品質與發展機會。
二、政府應從多面向入手,推動:租屋補貼與租賃媒合平台,協助青年穩定租住;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與優惠方案,支持青年逐步實現自有住宅目標;增加青年可入住的社會住宅比率,確保基本居住權。
三、透過上述措施,減輕青年居住負擔,促進其就業穩定、家庭建立與社會參與,達到世代正義與居住人權之保障。
二、政府應從多面向入手,推動:租屋補貼與租賃媒合平台,協助青年穩定租住;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與優惠方案,支持青年逐步實現自有住宅目標;增加青年可入住的社會住宅比率,確保基本居住權。
三、透過上述措施,減輕青年居住負擔,促進其就業穩定、家庭建立與社會參與,達到世代正義與居住人權之保障。
第八條
政府應提供青年完善之健康照護與心理支持服務,並制定促進其身心健康與生活品質之整體福利政策。
立法說明
一、青年常面臨來自學業、就業、經濟與人際關係等多重壓力,心理健康議題日益受到重視,政府應積極回應。
二、應建構友善、可近之醫療與心理支持體系,包括:擴充青年醫療服務可及性,提供預防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補助;強化學校、職場與社區之心理諮商與心理衛生資源;推動情緒教育與壓力管理課程,提升青年自我照顧能力。
三、同時應整合各項青年福利措施,如交通、育樂、生活補貼與社會安全支持,形塑有利於青年穩定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二、應建構友善、可近之醫療與心理支持體系,包括:擴充青年醫療服務可及性,提供預防性健康檢查與醫療補助;強化學校、職場與社區之心理諮商與心理衛生資源;推動情緒教育與壓力管理課程,提升青年自我照顧能力。
三、同時應整合各項青年福利措施,如交通、育樂、生活補貼與社會安全支持,形塑有利於青年穩定生活與健康成長的社會環境。
第九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文化活動之權利,積極支持其投入創意、藝術與文化產業,並促進其國際交流與多元合作機會。
立法說明
一、文化創意是青年展現自我、連結社會與推動創新的重要平台,政府應提供友善發展環境,協助青年培養文化素養與實踐能力。
二、應從下列面向推動:提供青年參與藝術、設計、影視、音樂等文化領域之資源與補助;建構青年文化空間、展演平台與創作支持機制,鼓勵多元表達與創作實踐;透過獎助計畫、交流機會與國際合作平台,擴大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培養全球視野與跨文化理解力。
三、透過文化參與與國際接軌,青年可強化自我認同與創造力,並促進我國文化多元發展與國際文化影響力。
二、應從下列面向推動:提供青年參與藝術、設計、影視、音樂等文化領域之資源與補助;建構青年文化空間、展演平台與創作支持機制,鼓勵多元表達與創作實踐;透過獎助計畫、交流機會與國際合作平台,擴大青年參與國際事務,培養全球視野與跨文化理解力。
三、透過文化參與與國際接軌,青年可強化自我認同與創造力,並促進我國文化多元發展與國際文化影響力。
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青年參與公共事務之能力,並保障其在政策與社會議題中發表意見與參與決策之公平與實質權利。
立法說明
一、青年作為社會未來的主體,應有充分機會參與民主治理,表達其觀點並參與公共政策的形成與執行。
二、政府應推動以下措施,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導入青年公民教育與民主素養課程,提升其政治參與意識與能力;提供參與地方治理、校園民主、社會運動等多元參與管道;落實制度設計,使青年能於議會、政府機關、公共委員會等決策場合中具有代表性席次與實質發言權。
三、本條強調參與權應具備「公平性」、「可近性」與「實效性」,避免流於形式化,真正實現青年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地位。
二、政府應推動以下措施,強化青年公共參與:導入青年公民教育與民主素養課程,提升其政治參與意識與能力;提供參與地方治理、校園民主、社會運動等多元參與管道;落實制度設計,使青年能於議會、政府機關、公共委員會等決策場合中具有代表性席次與實質發言權。
三、本條強調參與權應具備「公平性」、「可近性」與「實效性」,避免流於形式化,真正實現青年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地位。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應設立推動青年事務之專責單位,統籌規劃與執行青年政策;其負責人應具備青年事務相關經驗與專業能力。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青年政策之整體性與連貫性,需設立具有明確責任與權限之專責機構,作為青年事務推動之核心單位。
二、青年事務涵蓋教育、就業、參與、健康、文化等多面向,若無統一窗口協調,將難以有效整合資源與執行政策。
三、各級政府應依地方實際需求設立專責單位,並賦予其跨部門整合與對外協調之職能,提升行政效率與回應速度。
四、單位首長須具備青年相關專業背景,或具實務推動經驗,以確保政策規劃貼近青年需求、執行具實效性。
二、青年事務涵蓋教育、就業、參與、健康、文化等多面向,若無統一窗口協調,將難以有效整合資源與執行政策。
三、各級政府應依地方實際需求設立專責單位,並賦予其跨部門整合與對外協調之職能,提升行政效率與回應速度。
四、單位首長須具備青年相關專業背景,或具實務推動經驗,以確保政策規劃貼近青年需求、執行具實效性。
第十二條
行政院應每四年擬訂一次「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每二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政策規劃與推動之指導依據。
立法說明
一、青年政策需具長期性與前瞻性,透過制度化的政策綱領與白皮書機制,確保政策方向穩定、施政具延續性。
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為國家層級之中長期發展規劃,應廣納各界意見,設定整體願景與核心目標,提供跨部會整合依據。
三、「青年政策白皮書」則為施政現況與成效之公開報告,應定期檢討政策成果,揭示未來修正方向,提升政策透明度與責任性。
四、此雙軌制度除強化政策管理,也為青年與社會各界提供監督與參與的依據,促進開放政府與政策共構。
二、「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為國家層級之中長期發展規劃,應廣納各界意見,設定整體願景與核心目標,提供跨部會整合依據。
三、「青年政策白皮書」則為施政現況與成效之公開報告,應定期檢討政策成果,揭示未來修正方向,提升政策透明度與責任性。
四、此雙軌制度除強化政策管理,也為青年與社會各界提供監督與參與的依據,促進開放政府與政策共構。
第十三條
行政院應每四年召開一次「青年國是會議」,廣邀青年代表及各界人士共同研議青年發展政策,確保青年意見納入國家決策體系。
立法說明
一、為強化青年政策的民主參與與政策回應性,應透過制度化會議機制,提供青年直接參與國家政策討論之平台。
二、「青年國是會議」應具備以下特性:
(一)具代表性:與會者應涵蓋多元背景之青年、青年組織、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反映真實多元的青年聲音。
(二)具實質性:會議應討論具體政策議題,所形成之結論與建議應列入政策擬定參考,並由主管機關提出回應報告。
(三)具制度性:會議召開應有明確程序與時程,並由行政院主責規劃與執行,確保持續舉行與成果累積。
三、本條旨在建立青年與政府之長期對話機制,強化政策回應力與青年政治參與能量,形塑開放、共治的施政文化。
二、「青年國是會議」應具備以下特性:
(一)具代表性:與會者應涵蓋多元背景之青年、青年組織、專家學者與公民團體,反映真實多元的青年聲音。
(二)具實質性:會議應討論具體政策議題,所形成之結論與建議應列入政策擬定參考,並由主管機關提出回應報告。
(三)具制度性:會議召開應有明確程序與時程,並由行政院主責規劃與執行,確保持續舉行與成果累積。
三、本條旨在建立青年與政府之長期對話機制,強化政策回應力與青年政治參與能量,形塑開放、共治的施政文化。
第十四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相關預算,確保青年政策得以穩定推動與具體落實。
立法說明
一、確保政府提供穩定的青年事務財政支持。
二、各級政府應依據本法及青年政策綱領,於年度預算編列中專項編列青年事務相關經費,作為推動青年教育、就業、居住、健康、參與等措施之財務保障。
三、同時應推動預算透明化與參與式預算制度,讓青年能參與資源分配過程,提升政策正當性與社會共識。
四、本條強調青年政策應具備穩定、持續與可預期之資源基礎,避免政策淪為口號,實現長效治理。
二、各級政府應依據本法及青年政策綱領,於年度預算編列中專項編列青年事務相關經費,作為推動青年教育、就業、居住、健康、參與等措施之財務保障。
三、同時應推動預算透明化與參與式預算制度,讓青年能參與資源分配過程,提升政策正當性與社會共識。
四、本條強調青年政策應具備穩定、持續與可預期之資源基礎,避免政策淪為口號,實現長效治理。
第十五條
政府應於各區域設立青年支持機構,提供就業、創業、社會參與、心理諮商等多元服務,促進青年之發展、交流與合作。
立法說明
一、促進區域性青年支持,確保資源均衡分配。
二、為促進青年就業、創業及社會參與,並強化區域間青年之交流與合作,爰設立青年支持機構,提供相關諮詢、培力及資源媒合等服務。期藉由本法案,建立完善青年支持體系,提升青年整體發展機會,促進社會永續發展。
二、為促進青年就業、創業及社會參與,並強化區域間青年之交流與合作,爰設立青年支持機構,提供相關諮詢、培力及資源媒合等服務。期藉由本法案,建立完善青年支持體系,提升青年整體發展機會,促進社會永續發展。
第十六條
政府應鼓勵並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之設立與發展,並提供政策支持、資源補助與培力機制,促進青年公共參與和社會創新。
立法說明
一、青年非營利組織為青年參與公共事務、推動社會改革與展現公民責任的重要平台,應予以積極支持。
二、政府應推動下列措施:
(一)簡化青年組織成立程序,降低行政與法規門檻。
(二)提供運作經費、場地、培訓、法律諮詢等基礎支持。
(三)設置青年社團輔導與發展計畫,協助其組織能力提升與永續經營。
(四)鼓勵其參與政策研議、社會服務與國際交流,拓展影響力。
三、本條目的在於強化青年公民力量,培養未來領導人才,並促進多元社會參與,形塑健康、具創造力與責任感的公民社會。
二、政府應推動下列措施:
(一)簡化青年組織成立程序,降低行政與法規門檻。
(二)提供運作經費、場地、培訓、法律諮詢等基礎支持。
(三)設置青年社團輔導與發展計畫,協助其組織能力提升與永續經營。
(四)鼓勵其參與政策研議、社會服務與國際交流,拓展影響力。
三、本條目的在於強化青年公民力量,培養未來領導人才,並促進多元社會參與,形塑健康、具創造力與責任感的公民社會。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彰顯青年對社會的貢獻,並提升全社會對青年議題之重視與支持。
立法說明
一、設立「全國青年日」具有高度象徵意義,透過制度化紀念日,使青年議題獲得持續關注,並凝聚社會對青年的肯定與支持。
二、可參考聯合國「國際青年日」之精神,於當日舉辦青年論壇、頒獎表揚、公共參與活動等,展現青年多元價值與社會影響力。
三、本條有助於形塑青年自信與正向形象,強化青年政策之社會共識,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與社會發展。
二、可參考聯合國「國際青年日」之精神,於當日舉辦青年論壇、頒獎表揚、公共參與活動等,展現青年多元價值與社會影響力。
三、本條有助於形塑青年自信與正向形象,強化青年政策之社會共識,並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公共事務與社會發展。
第十八條
行政院應設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相關部會、地方政府、學者專家、民間團體及青年代表,統整青年發展政策,並建立政策協調管考機制。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橫跨多個政策領域,須透過中央層級之跨部會協調機制,統合資源、整合策略,提升政策整體效能與回應性。
二、「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統整各部會青年政策,避免資源重複與政策矛盾。
(二)建立跨部門合作平台,推動聯合行動計畫與資源共享。
(三)納入青年代表與專業意見,使政策制定兼具專業性與參與性。
(四)設置政策執行進度與成效評估機制,確保政策落實與持續改善。
三、本條制度性設計,強化中央主責與跨部會合作,提升政策一致性、靈活性與永續性。
二、「青年事務協調會報」應具備以下功能:
(一)統整各部會青年政策,避免資源重複與政策矛盾。
(二)建立跨部門合作平台,推動聯合行動計畫與資源共享。
(三)納入青年代表與專業意見,使政策制定兼具專業性與參與性。
(四)設置政策執行進度與成效評估機制,確保政策落實與持續改善。
三、本條制度性設計,強化中央主責與跨部會合作,提升政策一致性、靈活性與永續性。
第十九條
本法施行後,相關涉及青年事務之法律、法規應依本法精神進行修訂、整合或新訂,以確保法制一致性與政策協調性。
立法說明
一、本法為青年發展政策之上位規範,實施後應與現行各項青年相關法令進行整合,避免法規間之矛盾與重疊。
二、主管機關應盤點並檢討現行法規中涉及青年之條文,依本法原則推動法制調整,確保政策目標得以落實。
三、本條強調政策法制化與體系化的重要性,透過系統性修法,建立一套具一致性、延續性與前瞻性的青年發展法律架構。
二、主管機關應盤點並檢討現行法規中涉及青年之條文,依本法原則推動法制調整,確保政策目標得以落實。
三、本條強調政策法制化與體系化的重要性,透過系統性修法,建立一套具一致性、延續性與前瞻性的青年發展法律架構。
第二十條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立法說明
為確保本法所規範之各項青年政策得以即時推動與落實,應自公布日起即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