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馬文君等16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九十八條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外籍勞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得標廠商其於國內員工總人數逾一百人者,應於履約期間僱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人數不得低於總人數百分之二,僱用不足者,除應繳納代金,並不得僱用移工取代僱用不足額部分。
立法說明
根據勞動部統計,截至114年1月底,全臺移工人數已達81萬8,467人,已成為少子化、高齡化的台灣勞動市場主力。對於補充我國勞動力缺口,發揮高齡社會照護功能助益甚多。基於內政部移民署自108年將「外籍勞工」更名為「移工」,以消弭該族群遭標籤化、汙名化,盼帶動社會大眾全面地使用較友善的中立用語,爰修正本條,統一法律用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