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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2010年15-24歲青年失業率是整體失業率的2.51倍,之後逐年攀升,2013年青年失業率是整體失業率的3.15倍,到2024年青年失業率是整體失業率的3.33倍,顯示青年就業問題日益嚴峻。
二、現行《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其法源依據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明定對象卻無青年,且該辦法青年是從18歲起適用,然依據勞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15歲以上即可工作,卻不適用前述辦法,明顯與法制體例不符。爰於就服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青年,且從15歲起即適用,以符法制。
三、原第一項第十款變更為第十一款。
二、現行《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其法源依據為本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然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所列明定對象卻無青年,且該辦法青年是從18歲起適用,然依據勞基法第四十四條規定15歲以上即可工作,卻不適用前述辦法,明顯與法制體例不符。爰於就服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增列青年,且從15歲起即適用,以符法制。
三、原第一項第十款變更為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