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賴士葆等20人 114/04/18 提案版本
第三百三十九條之四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五、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立法說明
一、鑑於詐騙產業鏈與AI人工智慧技術的助力,詐騙案件持續升溫,顯示詐騙集團的手法不斷進化,日新月異,政府積極打詐仍難以防治,內政部警政署打詐儀表板網站統計113年8月至12月累計詐騙受理案件高達9萬3千餘案、民眾財損金額629億元,平均每月受理報案18,600案、財損125億元,平均每案財損達67萬元,與113年度每人總薪資平均數73萬元相當。為有效遏止各類詐欺行為,爰修本條加重詐欺之刑度至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二、監察院於113年12月發布的「政府防制電信網路詐欺之對策與檢討」調查研究報告指出,電信網路詐欺案嚴重侵害國人生命財產安全,已成國安危機,政府應建立跨部會整合機制檢討改進。

三、新型態詐騙多樣化,投資詐騙廣告透過影片分享網站傳播,或以偽造不實內容行騙等,致使詐騙行為不斷擴散,難以有效防範,因此,爰修訂本條第五款,增訂「以偽造不實內容犯之」為加重詐欺罪之類型,以期有效遏止詐欺集團犯罪、保護社會大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