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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06/06 三讀版本
第四條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前項俸點折算俸額後之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前項俸點折算俸額後之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鑑於總統114年國安高層會議中曾指示,國防預算要達到GDP3%,並定義對岸為境外敵對勢力,顯示兩岸的緊張態勢有螺旋升高趨勢,為因應台海當前防衛實際需求,同時要在少子化背景下確保兵員充足,即應提出刺激國人從軍誘因。
二、國軍兵力編現比連年下滑,自109年的88.6%下滑至113年的78.6%,短短5年減少10%,遠低於一般認為的作戰最低標準85%,考量國軍工作任務與勤務特性不同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工時限制,未來極需改善官兵待遇,即志願役基本本俸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才能汲取優秀人才與穩固部隊人力,以有效因應兩岸地緣政治風險,爰提增列本條第三項。
二、國軍兵力編現比連年下滑,自109年的88.6%下滑至113年的78.6%,短短5年減少10%,遠低於一般認為的作戰最低標準85%,考量國軍工作任務與勤務特性不同於「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規定的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工時限制,未來極需改善官兵待遇,即志願役基本本俸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才能汲取優秀人才與穩固部隊人力,以有效因應兩岸地緣政治風險,爰提增列本條第三項。
志願役現役軍人之俸級,區分如下: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前項俸點折算俸額後之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一、一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二、二級上將本俸為一級。
三、中將本俸分六級,少將本俸分十級。
四、上校、中校及少校本俸各分十二級。
五、上尉本俸分十二級,中尉及少尉本俸各分十級。
六、一等士官長、二等士官長及三等士官長本俸各分二十級,上士、中士及下士本俸各分十二級。
七、上等兵本俸分六級,一等兵及二等兵本俸為一級。
前項各俸級之俸點,依附表之規定,並就所列俸點折算俸額發給。俸點折算俸額之數額,由行政院定之;必要時,得按俸點分段訂定。
前項俸點折算俸額後之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我國總統於114年國安高層會議中明確指示國防預算應達國內生產毛額(GDP)3%,並將對岸明定為「境外敵對勢力」,顯示當前兩岸局勢趨於緊張並有升高風險。為強化國防應變能力,並因應台海防衛實際需要,在少子化導致我國兵力逐漸縮減的背景下,政府有必要積極提出具體措施,提升國人志願從軍之誘因。
二、國軍兵力編現比自109年88.6%下滑至113年78.6%,五年間減幅達10%,遠低於一般作戰所需85%的合理基準。鑑於國軍官兵所執行之任務與勤務負荷具有特殊性,難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每日八小時工時上限之規定,為確保人力穩定與部隊戰力,亟須改善官兵待遇。爰此,建議將志願役官兵之基本本俸調整至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標準,以吸引優秀人力投身軍旅,穩定兵源,強化國防戰力。爰此,增列本條第三項。
二、國軍兵力編現比自109年88.6%下滑至113年78.6%,五年間減幅達10%,遠低於一般作戰所需85%的合理基準。鑑於國軍官兵所執行之任務與勤務負荷具有特殊性,難以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三十條每日八小時工時上限之規定,為確保人力穩定與部隊戰力,亟須改善官兵待遇。爰此,建議將志願役官兵之基本本俸調整至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最低工資標準,以吸引優秀人力投身軍旅,穩定兵源,強化國防戰力。爰此,增列本條第三項。
第五條
加給分下列七種: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一、職務加給:對上將、主官(管)人員或職責繁重者加給之。
二、專業加給:對中將以下專業人員加給之。
三、地域加給:對服役偏遠、特殊地區或國外者加給之,不得以役別和階級為分級標準。
四、勤務加給:對從事危險性或技術性工作者或依其勤務特性加給之。
五、志願役加給:對志願投入軍旅者每月新臺幣三萬元加給之。
六、戰鬥部隊加給:對戰鬥部隊或戰鬥支援部隊加給之。
七、超時加給:對各類休假有應休而未休者加給之。
前項第五款,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一月一日施行;其餘各款加給之給與,由行政院定之。
第一項所列之加給發放數額,於中央主計機關發布之消費者物價指數累計成長率達百分之三時,應予適度調整。
第六條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其待遇總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考量義務役役期可以成為年輕人職涯的一部分,年資可與勞退制度銜接,並由國防部負擔雇主提撥的責任。為讓履行國民義務的役男給予更大的支持,應提高合理待遇,爰提增列本條第二項義務役基本待遇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第二項新增。
二、鑑於義務役軍人之最低月所得僅20,320元(薪額10,130元及專業加給10,190元),遠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7,470元(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調高為28,590元)。而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身分,但其實際承受的勤務壓力、長工時及全天待命狀態,等同於高密集、高工時的勞動付出,且其個人除基本生活消費外,往往亦須維持家庭之生活開支。為確保其服役期間合理之最低所得,維持其個人及家庭生活水平,以利專心投入戰訓本務,參考《最低工資法》第一條及第五條,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之規定,於《軍人待遇條例》明定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三、另《最低工資法》強調透過合理薪資促進勞資和諧,軍隊雖不屬典型的勞資關係,但役男在義務役期間工作性質,本質上亦屬強制性服勞務行為,理應受到合理薪資保障。提升薪資符合《最低工資法》精神,可降低軍人對現行薪資標準偏低的不滿,有助於維持軍中和諧。
二、鑑於義務役軍人之最低月所得僅20,320元(薪額10,130元及專業加給10,190元),遠低於勞工最低基本工資27,470元(民國一一四年一月一日調高為28,590元)。而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身分,但其實際承受的勤務壓力、長工時及全天待命狀態,等同於高密集、高工時的勞動付出,且其個人除基本生活消費外,往往亦須維持家庭之生活開支。為確保其服役期間合理之最低所得,維持其個人及家庭生活水平,以利專心投入戰訓本務,參考《最低工資法》第一條及第五條,為確保勞工合理之最低工資,提高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水準,勞工之工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之規定,於《軍人待遇條例》明定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基本工資。
三、另《最低工資法》強調透過合理薪資促進勞資和諧,軍隊雖不屬典型的勞資關係,但役男在義務役期間工作性質,本質上亦屬強制性服勞務行為,理應受到合理薪資保障。提升薪資符合《最低工資法》精神,可降低軍人對現行薪資標準偏低的不滿,有助於維持軍中和諧。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本條新增第二項。
二、義務役軍人目前的最低月所得為20,320元,雖然去年有跟隨公教薪資調整4%,但調整後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28,590元。以二等兵為例,調整後薪資為21,350元,雖增加1,030元,仍無法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通膨持續上升,而基本工資已經調整至190元,但軍人薪資卻未進行類似調整,軍人實際收入形同逐漸萎縮。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但長時間參與高密度、高工時的戰訓和救災工作,應被視為高強度勞動,爰提案增訂第二項,確保義務役軍人薪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二、義務役軍人目前的最低月所得為20,320元,雖然去年有跟隨公教薪資調整4%,但調整後仍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28,590元。以二等兵為例,調整後薪資為21,350元,雖增加1,030元,仍無法達到最低工資標準。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通膨持續上升,而基本工資已經調整至190元,但軍人薪資卻未進行類似調整,軍人實際收入形同逐漸萎縮。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但長時間參與高密度、高工時的戰訓和救災工作,應被視為高強度勞動,爰提案增訂第二項,確保義務役軍人薪資不低於最低工資標準,以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參考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訂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參考並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訂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一、新增第二項。
二、義務役軍人之最低月所得僅20,320元(薪額10,130元及專業加給10,190元),雖然義務役軍人有於113年跟進公教薪資調整4%,但以二等兵為例,領取薪資原本20,320元,調整後為21,350元(本薪10,550元、加給10,800元)增加1,030元,但還是低於目前政府定義最低工資的28,590元。
三、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4年1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2.66%,連三個月超過通膨警戒線。又114年4月預計電價、水價將再度調升,勢必更加推升通膨與生活成本。
四、基本工資已連續八年進行調整,時薪自120元提升至今年190元,然而軍人各種加給卻從未有類似調整,在通膨持續上升及演訓勤務加重的現實下,如同義務役軍人實際待遇逐漸萎縮。
五、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身分,但須負擔長時間全天候的各種戰訓本務及救災勤務,可被視為高密集、高工時的勞動付出。由此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領月支數額應參考於今年實施的「最低工資法」第一條及第五條,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之規定。
二、義務役軍人之最低月所得僅20,320元(薪額10,130元及專業加給10,190元),雖然義務役軍人有於113年跟進公教薪資調整4%,但以二等兵為例,領取薪資原本20,320元,調整後為21,350元(本薪10,550元、加給10,800元)增加1,030元,但還是低於目前政府定義最低工資的28,590元。
三、根據行政院主計總處統計,114年1月之消費者物價指數年增率為2.66%,連三個月超過通膨警戒線。又114年4月預計電價、水價將再度調升,勢必更加推升通膨與生活成本。
四、基本工資已連續八年進行調整,時薪自120元提升至今年190元,然而軍人各種加給卻從未有類似調整,在通膨持續上升及演訓勤務加重的現實下,如同義務役軍人實際待遇逐漸萎縮。
五、義務役軍人雖非勞工身分,但須負擔長時間全天候的各種戰訓本務及救災勤務,可被視為高密集、高工時的勞動付出。由此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領月支數額應參考於今年實施的「最低工資法」第一條及第五條,不得低於最低工資法之規定。
義務役現役軍人薪額月支數額,由國防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前項薪額月支數額應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
立法說明
鑑於義務役役期可視為年輕人職涯發展的一環,應將服役期間之年資納入勞工退休金制度,並由國防部承擔雇主提繳責任,以強化制度連結與保障役男未來權益。同時,基於對履行國民義務之役男應給予實質尊重與支持,應提升其服役期間之基本待遇,調整為高於《最低工資法》所定之最低工資標準,以展現國家對役男貢獻之肯定,並提高役期制度的合理性。爰此,增列本條第二項明定上述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