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鼓勵青年自我實現、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並促進青年在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社福、醫療、數位科技等層面之參與,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本法之立法目的。
第二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所定事項,涉及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職掌者,各該主管機關應配合辦理。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所涉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權責內容,例如:內政主管機關:住宅政策;經濟主管機關:創業相關事務;勞動主管機關:就業相關事項;教育主管機關、衛生福利主管機關、文化主管機關、數位主管機關等。
第四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一、青年:本法所稱青年,係指十八歲以上,未滿四十五歲之人。但在其他法令與條例中,對青年之年齡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二、青年發展:指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數位科技、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與範圍。
二、參考國內外現有政策及法規對「青年」的定義,並考量目前法律已對不同年齡層做出明確規範:例如,對未滿十二歲的兒童及十二至十八歲的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的中高齡與高齡者,則分別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和《老人福利法》。唯獨針對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的青年,尚未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因此,綜合考量醫療科技迅速發展、平均壽命延長,以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將目標群體定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中將青年定義為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以及青年創業貸款年齡標準亦定為十八至四十五歲,本法第一款特別規定,青年係指年滿十八歲但未滿四十五歲者。
三、依據聯合國1986年通過的發展權宣言,其核心概念為「以人為本、重視經濟、社會、文化及政治發展的發展權」,爰此,本法第二款據此作出規定,並隨著數位科技的迅速普及,在條文中特別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明確定義與青年事務相關內容。
二、參考國內外現有政策及法規對「青年」的定義,並考量目前法律已對不同年齡層做出明確規範:例如,對未滿十二歲的兒童及十二至十八歲的少年,有《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和《兒童及少年未來教育與發展帳戶條例》;而對於四十五歲以上的中高齡與高齡者,則分別有《中高齡者及高齡者就業促進法》和《老人福利法》。唯獨針對十八歲至四十五歲的青年,尚未有專門的法律規定。因此,綜合考量醫療科技迅速發展、平均壽命延長,以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將目標群體定為十五至三十五歲)、農業發展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八條中將青年定義為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以及青年創業貸款年齡標準亦定為十八至四十五歲,本法第一款特別規定,青年係指年滿十八歲但未滿四十五歲者。
三、依據聯合國1986年通過的發展權宣言,其核心概念為「以人為本、重視經濟、社會、文化及政治發展的發展權」,爰此,本法第二款據此作出規定,並隨著數位科技的迅速普及,在條文中特別納入「數位科技」一詞。
四、第三款明確定義與青年事務相關內容。
第五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法規及計畫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應有青年參與之保障。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地方政府積極建立青年參與之機制。
立法說明
青年族群作為青年政策最直接之利害關係人,為彰顯「青年議題主流化」的重要性,政府應建立青年持續參與機制,並在制定與青年相關的政策、法規及計畫時,確保一定比例的青年代表能夠參與決策。
第六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應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根據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所強調的「公民力」內涵,本法意在為青年創造參與公共政策制定雞會,並設置理性發聲之管道,藉此促進青年培養出社會關懷意識。
二、為激發青年對公共事務的熱情及積極參與,政府應致力於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進而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在公平參與體制中享有相應之權利。
二、為激發青年對公共事務的熱情及積極參與,政府應致力於推動青年參與公共事務,進而實現青年賦權,並確保青年在公平參與體制中享有相應之權利。
第七條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學習環境,協助青年多元學習,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立法說明
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教育基本法》等之保障人民受教育權,爰明定政府應為青年營造良好的學習環境,藉以協助青年發展、提升青年技能與創造力。
第八條
政府應致力營造青年之良好數位環境,協助降低數位落差,建立數位平權之社會環境。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在數位環境中享有平等的機會與權益,同時縮小數位落差、推動數位平權社會的建立,故制定本條規定。
第九條
政府應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及創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之就業及創業環境。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五條規定,人民的工作權必須受到保障。
二、依據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政府與教育系統應協助青年獲得職業或專業培訓,並建立或強化符合就業需求的培訓機制。
三、綜上,除了確保就業之外,還營造有利於青年創業的環境。
二、依據聯合國《世界青年行動綱領》,政府與教育系統應協助青年獲得職業或專業培訓,並建立或強化符合就業需求的培訓機制。
三、綜上,除了確保就業之外,還營造有利於青年創業的環境。
第十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適足居住權,提供青年良好之居住品質。
立法說明
一、《憲法》第十條規定,人民有居住及遷徙之自由。《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亦指出,人人有權享受所需之適當生活,其中亦包括有權享受適當之住房。
二、現行青年購屋貸款雖提供一定程度的利息補貼與貸款優惠,惟房價持續飆漲,且現有的新青安之貸款優惠截至2026年,政府應研議將現行新青安貸款方案研議。房市投資炒作、所得成長停滯等因素,使青年購屋機會受限,影響居住權之實現。
二、現行青年購屋貸款雖提供一定程度的利息補貼與貸款優惠,惟房價持續飆漲,且現有的新青安之貸款優惠截至2026年,政府應研議將現行新青安貸款方案研議。房市投資炒作、所得成長停滯等因素,使青年購屋機會受限,影響居住權之實現。
第十一條
政府應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參酌《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當中對於健康權之目標與願景。
二、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健康力」,政府應透過了解青年基礎健康資訊,進而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與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三、政府應透過廣泛收集與分析青年基礎健康資訊,寬列預算制定相關政策。
二、參照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健康力」,政府應透過了解青年基礎健康資訊,進而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與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三、政府應透過廣泛收集與分析青年基礎健康資訊,寬列預算制定相關政策。
第十二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對其穩定之經濟生活給予必要之協助。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社會發展的重要力量,其經濟自主不僅促進個人成長,亦對家庭穩定及社會發展具有深遠影響。
二、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四章中關於促進青年權益的政策,該法亦明示支持青年實現經濟獨立。
三、爰明定本條,政府應積極推動並協助青年實現經濟自主,為其穩定的經濟生活提供必要支持。
二、參酌韓國《青年基本法》第四章中關於促進青年權益的政策,該法亦明示支持青年實現經濟獨立。
三、爰明定本條,政府應積極推動並協助青年實現經濟自主,為其穩定的經濟生活提供必要支持。
第十三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參與各類文化活動,鼓勵青年積極參與及主導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文化基本法》保障人民文化權利,擴大文化參與。
二、青年是推動未來文化環境轉變的核心力量,而保障文化權利則能激發他們的創造潛能。因此,政府應確保青年享有充分的文化權利,並打造有利的環境以鼓勵他們積極參與文化活動。
二、青年是推動未來文化環境轉變的核心力量,而保障文化權利則能激發他們的創造潛能。因此,政府應確保青年享有充分的文化權利,並打造有利的環境以鼓勵他們積極參與文化活動。
第十四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參酌104年核定之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中「全球力」內涵,本法旨在拓寬青年參與國際體驗與學習的途徑,並促使其加深對多元文化的認識,以全面提升其國際競爭力。
第十五條
中央主管機關為有效整合及推動青年事務之政策及相關事務,應設置或指定青年事務專責單位。
立法說明
一、民國五○年代成立的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於一○二年因組織調整而併入教育部,目前成為中央政府三級機關,這可能在跨部門溝通與協調上造成實際操作上的困難。
二、鑑於青年政策具有複雜性、專業性、多元性以及不斷變化的特點,行政院應考慮設立專門負責青年事務的部會,以更有效地應對相關挑戰。
二、鑑於青年政策具有複雜性、專業性、多元性以及不斷變化的特點,行政院應考慮設立專門負責青年事務的部會,以更有效地應對相關挑戰。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辦理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涉及各級政府及相關機關的多項工作,必須透過各方合作與有效溝通協調,才能順利推進。為此,第一項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應設置專門負責青年事務的機構或單位,以落實對青年的輔導與支持。
二、為了進一步突顯這些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必須具備青年主體性的要求,第二項因此予以明定。
二、為了進一步突顯這些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必須具備青年主體性的要求,第二項因此予以明定。
第十七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
立法說明
國家應廣泛編列青年事務所需的預算,並確保這些經費專款專用,以有效促進青年政策及相關工作的發展。
第十八條
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辦理青年發展相關事項。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基金來源如下:
一、各級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之撥款。
二、基金孳息。
三、人民、事業或團體之捐助。
四、其他收入。
第一項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國家為持續協助各世代青年發展,應將發展財源制度性規劃,爰於第一項明定行政院應設置青年發展基金,並於第二項定明基金來源。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二、第三項授權中央主管機關另定青年發展基金之設置、補助對象、申請及審查程序等,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第十九條
政府應綜合考量國家發展方向、社會需求及政策遠景,每四年編製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推動青年相關政策的施政依據,並依據其執行成效及國內外環境變化,定期進行檢討與修正。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制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以確保青年政策的持續性與時效性。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制定,應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並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青年國是會議應由行政院每四年召開一次,以作為青年政策方向之審議及調整機制,確保政策符合青年需求與社會發展趨勢。
中央主管機關應依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制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以確保青年政策的持續性與時效性。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制定,應邀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廣泛蒐集各界意見,並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青年國是會議應由行政院每四年召開一次,以作為青年政策方向之審議及調整機制,確保政策符合青年需求與社會發展趨勢。
立法說明
一、為了確立青年政策的長期發展目標與執行原則,並使政策方向符合社會變遷與國際趨勢,政府應每四年定期編製一份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施政的參考依據;同時,根據該白皮書,每兩年制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並經行政院核定後實施,以增強政策的執行力和調整的靈活性。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在擬定和調整過程中能廣泛吸納各界意見,應邀請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以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政策討論,並以青年國是會議作為政策審議與建言的平台。該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旨在促進政府與社會各界之間的對話,確保青年政策方向能夠滿足實際需求並與時代發展相契合。
二、為確保青年政策在擬定和調整過程中能廣泛吸納各界意見,應邀請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以及青年代表共同參與政策討論,並以青年國是會議作為政策審議與建言的平台。該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旨在促進政府與社會各界之間的對話,確保青年政策方向能夠滿足實際需求並與時代發展相契合。
第二十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研究發展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政府為辦理青年研究、調查及統計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前項青年事務研究之結果,應定期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保青年政策的制定能夠切實回應青年實際需求,有效了解青年需求與進行相關研究極為必要。因此,第一項規定政府應成立專責的青年研究發展機構,負責調查、研究及統計青年事務,並在第三項中要求將研究成果予以公告,方便公眾查詢與了解。
二、第二項則明確指出,除非另有規定,有關機關(構)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
二、第二項則明確指出,除非另有規定,有關機關(構)不得逃避、阻礙或拒絕研究人員索取研究資料。
第二十一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性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促進青年與在地社群的聯繫並關注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地區性青年支持機構。
第二十二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保障青年自由結社,同時鼓勵公民社會積極參與青年事務,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的非營利組織與社團發展,並支持舉辦針對青年的相關活動。
第二十三條
行政院為審議、協調及管考本法相關事務,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之青年事務協調會報,召集學者專家、相關民間團體、政務委員、相關機關首長或代表、直轄市及縣(市)政府首長參與。
立法說明
因青年政策、法規與計畫常涉及多部門協作,為了能有效整合跨部門資源、達成政策效益目標,並建立完善的管考機制,凡與本法相關之協調事項,應由行政院長定期召開跨部會青年事務協調會議,並邀集各相關部門首長、學者專家、民間團體以及直轄市與縣(市)政府首長等共同參與。
第二十四條
本法施行後,各級政府應依本法之規定,制(訂)定、修正或廢止青年事務相關法規。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施行後其他青年事務相關法規應配合制(訂)定、修訂或廢止。
第二十五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