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郭昱晴等16人 114/04/25 提案版本
第十三條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

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受臨時召集時或動員召集,按其專長、階級、年齡及體位,依第一預備役、第二預備役、第三預備役之順序行之。其受臨時召集服現役時間,在戰時或非常事變時,與動員召集同,在平時,應補足現役最少年限;其應受教育、勤務、點閱召集,依兵役法及兵役法施行法之規定。

常備軍官、常備士官預備役人員,得視軍事需要,依志願再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期滿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經個案審查後,服役或除役之年齡得延長第五條、第六條所列之最大年限或年齡限制。
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高齡化社會下,適度放寬服役或除役年齡限制,能更靈活地因應部隊專業人才的需求,尤其在某些高技能崗位或指揮職務上,這類經驗豐富的人員對於穩定軍事人才結構、維持國軍戰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退伍人員在其問題解除後具備回任意願,說明這些人員對軍旅生涯仍有高度認同感。允許其回任不僅能快速補充國軍人力,更能有效降低人力招募的培訓成本。且這些人員對國軍體系、部隊生活與作戰需求已有充分了解,無需長時間適應,更能迅速融入部隊並發揮穩定作用。

三、由於回任的核心目標是借重其專業領域的經驗與專長,因此應適度延長服役或除役的年限與年齡限制,以確保其專業價值得以充分發揮。
第十九條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

前項人員志願留營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服預備役或依法召服現役,其規定如下:

一、服預備役期間,依兵役法及其施行法之規定,召服現役。

二、服預備役或現役或合計未滿十年者,服第一預備役;十年以上未滿二十年者,服第二預備役;二十年以上者,服第三預備役。

預備軍官、預備士官,自起役之日起,志願服現役者,其期間,預備軍官為一年至五年,預備士官為一年至三年。期滿後,得依軍事需要及其志願,繼續服現役,除有死亡、失蹤、被俘或其他不可歸責於該等人員之事由,經國防部核定不足整年辦理者外,以年為單位,每期最長為三年。經個案審查後,服役或除役之年齡得延長第五條、第六條所列之最大年限或年齡限制。
前項人員志願入營甄選服役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高齡化社會下,適度放寬服役或除役年齡限制,能更靈活地因應部隊專業人才的需求,尤其在某些高技能崗位或指揮職務上,這類經驗豐富的人員對於穩定軍事人才結構、維持國軍戰力具有重要意義。

二、預備軍官多數已經受過完整的軍事訓練,對於部隊體系、指揮流程以及作戰需求非常熟悉,回任後能立即上崗,快速填補軍隊人力缺口,尤其是在特定崗位需求增加時,回任預備軍官是最直接有效的解決方式。

三、由於回任的核心目標是借重其專業領域的經驗與專長,因此應適度延長服役或除役的年限與年齡限制,以確保其專業價值得以充分發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