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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曉玲等22人 114/03/28 提案版本
第二十四條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主管機關對下列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進其就業;必要時,得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二、中高齡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六、長期失業者。

七、二度就業婦女。

八、家庭暴力被害人。

九、更生受保護人。

十、十五歲至二十九歲青年。
十一、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前項計畫應定期檢討,落實其成效。

主管機關對具照顧服務員資格且自願就業者,應提供相關協助措施。

第一項津貼或補助金之申請資格、金額、期間、經費來源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立法說明
一、青年為國家社會之希望,乃國家重要的人力資產與勞動人口,《勞動基準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年滿十五歲即可合法受雇,然現行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訂定之《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該辦法適用之對象為年滿十八歲至二十九歲,未在學而有就業意願且初次跨域尋職之本國籍青年,兩者年齡規定顯有落差。茲為促進青年就業與保障,明定主管機關應針對年滿十五歲至二十九歲之青年擬定就業計畫,必要時發給相關津貼或補助金,爰增訂第一項第十款。

二、次項變更,原第一項第十款變更為第十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