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何欣純等19人 114/04/11 提案版本
第十二條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外國專業人才或外國特定專業人才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經許可或免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者,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因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得逕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除)
依前二項許可居留並取得外僑居留證之人,因居留原因變更,而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但有該條第一項第一款但書規定者,不得申請。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經許可居留或永久居留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及身心障礙無法自理生活之成年子女以免簽證或持停留簽證入國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居留,經許可者,發給外僑居留證
依前三項申請居留或變更居留原因,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內政部移民署得不予許可;已許可者,得撤銷或廢止其許可,並註銷其外僑居留證。
前項之人有入出國及移民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十款或第十一款情形經不予許可者,不予許可之期間,自其出國之翌日起算至少為一年,並不得逾三年。
立法說明
一、刪除第三項至第五項。

二、「入出國及移民法」已於一百十二年六月二十八日修正,修正後對於外國人申請變更居留原因、不予許可樣態及期間等規定之條次及罰則均有修正,致本條第三項至第五項援引內容有所變更,與該法產生扞格爰刪除相關條文內容。
第十四條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專業人才在我國從事專業工作,合法連續居留五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並符合下列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一、成年。
一、成年。
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二、無不良素行,且無警察刑事紀錄證明之刑事案件紀錄。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三、有相當之財產或技能,足以自立。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四、符合我國國家利益。
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
以下列各款情形之一為居留原因而經許可在我國居留之期間,不計入前項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
一、在我國就學。
一、在我國就學。
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二、經許可在我國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工作。
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
三、以前二款人員為依親對象經許可居留。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合法連續居留三年,平均每年居住一百八十三日以上,且其居留原因係依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取得特定專業人才工作許可或依第九條規定取得就業金卡,並符合第一項各款要件者,得向內政部移民署申請永久居留。
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
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士以上學位者,得依下列規定折抵第一項及前項之在我國連續居留期間:
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一、外國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學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以上各學位不得合併折抵。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一年。
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二者不得合併折抵
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依第一項及第三項規定申請永久居留者,應於居留及居住期間屆滿後二年內申請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第一項第二款及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無不良素行之認定、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標準,由內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四項文字。

二、外國專業人才及外國特定專業人才在我國就學取得大學校院碩士以上學位者,修正為學士以上學位者。

三、另基於延攬優秀僑外人才,推升我國產業發展競爭力,修正相關學位折抵年限規定,外國專業人才部分,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學士學位者折抵一年;而外國特定專業人才部分,取得博士學位者折抵二年,碩士學位者折抵一年,以利強化留臺誘因,但以上各學位不得合併折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