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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條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投敵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或陰謀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說明
一、第一項及第三項未修正。
二、現役軍人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例如於敵軍進攻時,未予抵抗或未盡力抵抗,即行降敵,已違反保衛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其可非難性甚高,應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將現行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俾符合罪刑均衡原則。
三、鑒於現行第四項僅對第一項投敵之預備犯及陰謀犯加以處罰,考量承平時期或戰事發生前,即有陰謀或預備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止者,將使後續戰事肇生不利影響,亦有處罰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
四、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國防法第五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為遏止現役軍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對此類型為現役軍人施以懲罰措施,仍不足以達到嚇阻與懲罰效果,爰增訂第五項,對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至有關行為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不論直接或間接方式,有意使敵人知悉者均屬之,且「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之適性犯類型(最高法院一百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委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並評價行為人之行為強度是否已具備本項所定之危險特徵,或有無侵害所欲保護客體或法益之可能性,藉以判斷個案犯罪成立與否,避免悖離憲法罪責原則之誡命及侵害表意自由之虞。例如:平、戰時負有督導所屬戰訓等全般職責之現役軍人,明知友人為敵人所吸收參與組織活動,因受友人勸誘而簽署效忠敵人之誓約書交付予敵人;或負有軍事情報蒐研等職責之現役軍人,明知友人為敵人之間諜,仍遭友人勸說以網路視訊方式向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又或者現役軍人,向敵國洩漏軍事計畫及機密者。此均已可能涉犯本項罪嫌,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事證綜合判斷,以避免過度侵害表意自由權之虞,併予敘明。
二、現役軍人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為,例如於敵軍進攻時,未予抵抗或未盡力抵抗,即行降敵,已違反保衛國家安全之忠誠義務,其可非難性甚高,應加重處罰,爰修正第二項,將現行法定刑「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修正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俾符合罪刑均衡原則。
三、鑒於現行第四項僅對第一項投敵之預備犯及陰謀犯加以處罰,考量承平時期或戰事發生前,即有陰謀或預備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行止者,將使後續戰事肇生不利影響,亦有處罰之必要,爰增列第二項「不盡其應盡之責而降敵」之預備犯及陰謀犯之處罰。
四、依憲法第一百三十八條、國防法第五條、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施行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應效忠國家、愛護人民,克盡職責,以確保國家安全。為遏止現役軍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以有效確保國家安全及軍事利益,僅依陸海空軍懲罰法對此類型為現役軍人施以懲罰措施,仍不足以達到嚇阻與懲罰效果,爰增訂第五項,對以言語、舉動、文字、圖畫、電磁紀錄、科技方法或其他方式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玷辱國家榮譽或損害國家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處罰。至有關行為人「對敵人為效忠之表示」不論直接或間接方式,有意使敵人知悉者均屬之,且「足以生軍事上之不利益」之適性犯類型(最高法院一百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三七六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委由法院依具體個案綜合判斷,並評價行為人之行為強度是否已具備本項所定之危險特徵,或有無侵害所欲保護客體或法益之可能性,藉以判斷個案犯罪成立與否,避免悖離憲法罪責原則之誡命及侵害表意自由之虞。例如:平、戰時負有督導所屬戰訓等全般職責之現役軍人,明知友人為敵人所吸收參與組織活動,因受友人勸誘而簽署效忠敵人之誓約書交付予敵人;或負有軍事情報蒐研等職責之現役軍人,明知友人為敵人之間諜,仍遭友人勸說以網路視訊方式向敵人為效忠之表示者;又或者現役軍人,向敵國洩漏軍事計畫及機密者。此均已可能涉犯本項罪嫌,由法院依具體個案事實、事證綜合判斷,以避免過度侵害表意自由權之虞,併予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