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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條
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各社會福利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各社會福利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及督導管理制度。
各級政府應考量各地區需求人口屬性與數量、社會經濟條件、地理環境因素及資源配置情形,充實社會福利專業人力。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各社會福利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職業安全衛生及督導管理制度。
中央各該主管機關得依各社會福利之需要,建立其專業人員之資格、認證、登錄、訓練、職業安全衛生及督導管理制度。
立法說明
依衛生福利部於民國107年所頒佈社會工作人員執業安全方案中即指出,職業安全是對執業社會工作人員應有的基本人權保障,又依「強化社會安全網計畫」規定,其社福專業人員類別涵蓋範圍廣泛,為健全社安網相關社福專業人員執業安全,衛福部應於本法修正通過後一年內,針對如何保障社福專業人員人身安全之防治作為與措施、相關人員執業風險、安全防護措施作法及相關規範等訂定辦法,制度化保障社福專業人員執業安全,以利提高實務工作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