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羅廷瑋等17人 114/03/28 提案版本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條例所稱主管機關:

在中央為運動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立法說明
配合運動部之成立,運動產業發展條例之中央主管機關修正為運動部。
第二十四條
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免徵營業稅。

前項運動賽事、活動範圍及認定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

二、為鼓勵運動事業及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活動,提升民眾運動意願習慣,爰修訂運動事業及體育團體舉辦之運動賽事或活動,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者,其門票收入可免徵營業稅。
第二十六條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營利事業合於下列之捐贈,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

一、捐贈經政府登記有案之體育團體。

二、培養支援運動團隊或運動員。

三、推行事業單位本身員工體育活動。

四、捐贈政府機關及各級學校興設運動場館設施或運動器材用品。

五、購買於國內所舉辦運動賽事門票,並經由學校或非營利性之團體捐贈學生或弱勢團體。

六、推行及提升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
前項實施辦法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財政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一項六款。

二、為提升民間企業舉辦運動賽事或相關活動,提升民眾之運動參與度,爰增訂營利事業推行及提升全民運動發展之賽事或活動,得依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費用列支,不受金額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