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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大學得擬訂合併計畫,國立大學經校務會議同意,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所屬地方政府同意,私立大學經校務會議與董事會同意,報教育部核定後執行。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教育部得衡酌高等教育整體發展、教育資源分布、學校地緣位置等條件,並輔以經費補助及行政協助方式,擬訂國立大學合併計畫報行政院核定後,由各該國立大學執行。
前項合併之條件、程序、經費補助與行政協助方式、合併計畫內容、合併國立大學之權利與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立法說明
一、修正第一項規定。
二、臺灣面臨少子女化之衝擊,大學面臨退場或合併,整合高等教育資源,將教育資源妥善分配及運用。
三、大學之合併對於師生權益及後續校務發展將有深遠之影響,係為重大事項。惟現行第一項僅規定國立大學需經校務會議同意,對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師生權益保障恐有不夠周延之情形。
四、爰於第一項增訂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擬訂合併計畫比照國立大學,皆需經校務會議同意,以落實師生權益之保障,並有助於後續校務之發展。
二、臺灣面臨少子女化之衝擊,大學面臨退場或合併,整合高等教育資源,將教育資源妥善分配及運用。
三、大學之合併對於師生權益及後續校務發展將有深遠之影響,係為重大事項。惟現行第一項僅規定國立大學需經校務會議同意,對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之師生權益保障恐有不夠周延之情形。
四、爰於第一項增訂直轄市立、縣(市)立大學及私立大學擬訂合併計畫比照國立大學,皆需經校務會議同意,以落實師生權益之保障,並有助於後續校務之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