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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對象
伍麗華Saidhai‧Tahovecahe等18人 114/03/28 提案版本
第四條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

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
國家應肯認多元文化,國民無分性別、性傾向、性別認同、年齡、能力、地域、族群、宗教信仰、政治理念、社經地位及其他條件,接受社會福利之機會一律平等。

政府對處於離島、偏遠地區或經濟、身心、文化、族群需要協助者之社會福利,應考慮其自主性及特殊性,依法律予以特別保障,並扶助其發展。

政府應尊重原住民族文化及族群之自主發展,依其意願,保障原住民兒童、少年、老人、婦女及身心障礙者之相關社會福利權益。

前項原住民老人之年齡標準,應隨原住民與全體國民平均餘命差距的縮小,逐步調整至六十五歲。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檢討一次。
立法說明
一、至110年,原住民之平均餘命仍落後全體國民近7歲,其經濟條件、醫療衛生及社會福利等方面仍亟待改善。為促進族群實質平等,以符合「憲法增修條文第十條第十二項」之國家應保障並促進原住民族之衛生醫療和社會福利事業發展,政府應進一步強化相關措施。

二、「原住民基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政府應積極辦理原住民族社會福利事項,並補助無力負擔社會保險之原住民族。

三、故增修本條第四項,老人之定義增列五十五歲以上具原住民身分者。

四、中央主管機關應每五年研究原住民與全體國民之平均餘命差距,並依據研究成果進檢討及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