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第一條
為保障青年發展權利、促進青年參與決策,提升青年於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領域之生活品質與福利改善,並確立國家青年發展基本原則及施政方針,特制定本法。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立法精神與宗旨。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一、青年:指十八歲以上至三十五歲以下之人。
二、青年發展:指確保青年充分參與、促進並享受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使青年獲得所有人權和基本自由的充分實現。
三、青年事務:指與青年有關之公共事務。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用詞定義。
二、依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為本法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所謂青年發展,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
二、依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設置要點,十八歲以上三十五歲以下之國民為本法之青年。
三、依聯合國1986年決議通過之發展權宣言,所謂青年發展,其核心定義為「以人為本、注重經濟、社會、文化和政治發展之發展權」,爰為第二款規定。
第三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主管機關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青年專責機關。
主管機關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並輔導直轄市、縣(市)政府設立青年專責機關。
立法說明
一、為使本法能順利執行,本法之主管機關在現階段定為教育部。
二、第一項之規定乃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及文化部」。
三、本條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以在未來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二、第一項之規定乃參考芬蘭《青年基本法》之主管機關為「教育及文化部」。
三、本條第二項明定教育部應推動成立青年專責機關,以在未來作為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四條
政府應確保青年政策形成之公正與公開透明,並建立青年參與之常設機制。
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青年代表應涵蓋各族群。
國家制(訂)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前項常設機制,主管機關應以首長為召集人,邀集青年代表、團體代表、青年發展相關學者或專家、民間相關機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協調、研究、審議、諮詢及推動青年政策,其中青年代表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單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且青年代表應涵蓋各族群。
國家制(訂)定涉及青年之政策及法規,應保障青年參與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本法強調青年為主體,應保障其參與政策制定的權利,並設立相應機制。青年作為政策直接利害關係人,為推動「青年議題主流化」,國家應設置常設參與機制,確保政策制定更為周延,爰參考芬蘭、韓國及《文化基本法》規範,政府應保障並建立青年參與機制,以確保其對政策與法規的表意權。目前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會提供青年公共參與管道,故將其法制化。
二、為因應性別主流化,常設機制應有性別比例;為因應族群主流化,且不同族群之青年經驗會有所不同,青年代表應有各族群,以確保政策制定不致偏頗或缺乏族群觀點。
二、為因應性別主流化,常設機制應有性別比例;為因應族群主流化,且不同族群之青年經驗會有所不同,青年代表應有各族群,以確保政策制定不致偏頗或缺乏族群觀點。
第五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工作權,致力促進青年就業及創業,提高青年就業品質,強化青年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青年創新創業之永續發展環境。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三條與第二十四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六條明定人人有工作之權利,包括人人應有機會憑本人自由選擇或接受工作謀生之權利,第七條亦明定人人有權享受公平與良好之工作條件。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就業力」之推動策略為「加強人才專業培育,營造有利創新創業環境,建構青年事業永續發展條件」。
第六條
政府應積極保障青年學習權及受教育權,並提供良好學習環境。
政府應考量青年之自主性及特殊性,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政府應考量青年之自主性及特殊性,提供青年多元學習管道,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六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三條、《教育基本法》保障之人民受教育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創學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多元學習管道,激發學習潛能,培養創意創新思維及獨立思考之能力」。
三、《教育基本法》第八條明定,國家應保障學生之學習權與受教育權。
第七條
青年享有之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
立法說明
青年政策及法規應遵行平等原則。
第八條
政府應訂定青年居住政策,積極保障青年居住權利與居住品質,維護居住正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十三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一條、《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十二條、《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四號一般性意見,保障青年享有安全、和平及尊嚴之適足居住權。
二、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二、住宅法明定全體國民有權居住於適宜之住宅且享有尊嚴之居住環境。
第九條
政府應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並制(訂)定促進青年身心健康及全人發展、提高生活品質之政策。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五條明定人人皆享有為維持本人及其家屬之健康、福利所需生活水準,包括食物、衣著、住房、醫療及必要之社會服務。
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三、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二、依照《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公約》第十二條、《社會福利政策綱領》、《2025衛生福利政策白皮書》,保障國民健康權利。
三、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健康力」之推動策略為「掌握青年基礎健康資訊,打造健康安全的運動休閒環境,活絡社群正向互動」。
第十條
政府應積極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並保障其穩定之經濟生活。
立法說明
依「世界人權宣言」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之精神與揭示之原則,政府應支持青年經濟獨立,提供必要之協助,以滿足青年為求經濟自由及生活穩定的基本條件。
第十一條
政府應保障青年文化權利,擴大青年文化參與,保障青年族群之自我認同,並建立友善平權之文化環境,鼓勵青年積極參與文化事務,支持青年開展具創造性之文化生活。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前項關於文化事務之經營與參與,應致力保障各項文化之平等,以及其免於歧視的權利。
立法說明
一、依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七條,人人有權自由參加社會之文化生活,欣賞藝術,並共享科學進步及其利益。次按《文化基本法》第五條,人民享有參與、欣賞及共享文化之近用權利。青年參與文化事務應積極保障,爰訂定本條第一項。
二、按《文化基本法》第四條所揭示,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訂定本條第二項。
二、按《文化基本法》第四條所揭示,人民享有之文化權利,不因族群、語言、性別、性傾向、年齡、地域、宗教信仰、身心狀況、社會經濟地位及其他條件,而受歧視或不合理之差別待遇。爰訂定本條第二項。
第十二條
政府應鼓勵青年參與國際活動與交流,對青年參與國際事務給予必要之協助,強化青年國際事務知能。
立法說明
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全球力」之推動策略為「拓展青年國際體驗學習及理解多元文化管道,提升國際競爭能力」。為促進我國之國際交流與外交,提升青年人才因應全球事務之能力,爰參考韓國《青年基本法》第二十四條明定政府應鼓勵青年投入國際事務。
第十三條
政府應支持青年之運動發展,提供合宜措施輔導,協助青年於運動領域發揮其潛能。
立法說明
鑒於青年時期為運動員發展之關鍵階段,無論訓練、參賽、國際交流、退役後之生涯規劃,皆須政府支持與完善規劃,爰將青年在運動領域之發展納入保障,以協助青年運動員與選手。
第十四條
政府應積極培育參與公共事務之青年人才,並提供適當之表達意見管道,深化公民教育,推動青年賦權,確保青年享有公平參與體制之權利。
立法說明
一、為落實《憲法》、《世界人權宣言》第二十一條平等與直接之公共參與權利。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二、參照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公民力」之推動策略為「提供青年公共政策參與機會,及理性表達意見管道,內化社會關懷意識」。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應設置專責機關或單位,規劃、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前項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其首長應具青年身分。
立法說明
一、青年事務工作涉及各級政府及各相關政府部門之業務,需共同合作協調才能完成。為使各級政府有效推動青年政策及各項工作,明定各級政府應設置青年專責機關或單位,負責規劃、推動辦理及輔導青年事務。
二、為確保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二、為確保第一項之青年專責單位首長具青年身分,爰訂定第二項。
第十六條
各級政府應寬列青年事務經費,保障專款專用,合理分配及運用資源,並持續充實青年發展所需預算。對偏遠及特殊地區之青年事務,應優先予以補助。
立法說明
為保障上述青年事務與青年權利有充足財源推動與維護,應寬列青年事務預算。
第十七條
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促進青年交流與合作,建立青年在地支持系統,協助青年生涯發展及公共參與,提供青年必要之援助與服務。
立法說明
為鼓勵青年向下扎根,建立在地連結,關心地方議題,政府應設立區域性青年支持機構。此機構將針對青年培力,參與地方事務,善盡公民責任。
第十八條
政府應協助以青年為主體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發展,或支持辦理以青年為參與客群之非營利組織及社團活動,並制定相關獎勵、補助及培力計畫。
立法說明
為維護青年結社自由,鼓勵公民社會關心與參與推動青年事務,以制定獎勵補助辦法形式協助青年參與公共事務。
第十九條
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對青年事務現況與其他相關事項,進行研究、調查、統計與分析,並依法規保存、公開及提供資訊,建立青年研究資料庫,提供青年政策制定、政策評量指標建置及學術研究發展之參考。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政府為辦理青年事務研究、調查、統計及分析所需之必要資料,得請求有關機關(構)提供,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各該機關(構)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所取得之資料,其保存、利用等事項,應依相關法規為之。
立法說明
一、為促進政府對青年現況之認知、制定符合青年需求之政策,政府應設立青年發展研究機構,針對青年發展相關事務收集資料進行研究,並將數據、成果公開供民眾檢視。
二、為確保青年事務研究之落實,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索取相關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二、為確保青年事務研究之落實,爰於第二項明定資料持有機構除另有規定外,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政府索取相關資料。其資料使用辦法,依相關法規為之。
第二十條
政府應訂定全國青年日,以提升各界對青年議題之關懷。
立法說明
一、全國青年日之訂定。
二、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
二、藉由訂定相關節日,深化推展青年議題,並提升各界對青年族群之關懷與支持。
第二十一條
政院應考量全國青年事務發展方向,每四年發布青年政策白皮書,作為青年相關政策之施政依據。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中央主管機關應根據青年政策白皮書,每二年擬訂青年發展政策綱領,報行政院核定後實施。
青年政策白皮書及青年發展政策綱領之訂定,應召集相關部會、學者專家、社會團體與青年代表之參與,廣納各界意見,研議全國青年事務,經青年國是會議討論後,由行政院核定。
前項青年國是會議,每四年由行政院召開之。
立法說明
一、為確立青年政策目標、原則與成果,並因應社會變遷,明定中央應定期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與青年發展計畫。
二、另參考芬蘭青年法所規定,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兩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三、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二、另參考芬蘭青年法所規定,以四年為週期,發布經青年、青年工作者、學者專家與政府機關充分參與討論之政策白皮書,並以兩年為週期,擬定青年發展政策綱領。
三、為確保各方意見表達,應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開青年國是會議,保障青年參與青年政策之權利,共同提出青年政策白皮書。
第二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