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宇甄等46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第一條
中華民國國定紀念日及節日之實施,依本法之規定。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立法目的,依照「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之規定,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應以法律定之。
第二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主管機關。
第三條
本法之紀念日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一月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二月二十八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三月十二日。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三月二十九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農曆四月八日。

六、解嚴紀念日:七月十五日。

七、慰安婦紀念日:八月十四日。

八、孔子誕辰紀念日:九月二十八日。

九、國慶日:十月十日。

十、國父誕辰紀念日:十一月十二日。

十一、行憲紀念日:十二月二十五日。
立法說明
一、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國家紀念日名稱及日期。

二、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慰安婦人權遭受日本政府侵害甚鉅,自1992年起雖曾要求日本政府公開道歉、賠償等,均未獲得公平正義的結果。慰安婦經歷之傷痛為不容磨滅之歷史事實,故將國際慰安婦紀念日八月十四日定為每年之「慰安婦紀念日」。
第四條
前條各紀念日,全國懸掛國旗,其紀念方式如下:

一、中華民國開國紀念日、國慶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二、和平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三、國父逝世紀念日:在三月十二日植樹節植樹紀念。

四、革命先烈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春祭國殤,放假一日。

五、佛陀誕辰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六、解嚴紀念日、慰安婦紀念日:由有關機關、團體舉行紀念活動。

七、孔子誕辰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放假一日。

八、下列各紀念日,中央及地方政府分別舉行紀念活動,各機關、團體、學校亦得分別舉行紀念活動:

(一)國父誕辰紀念日。

(二)行憲紀念日。
立法說明
一、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本法紀念日之紀念方式及放假日。

二、黃花崗起義對我國影響深遠,為紀念起義犧牲之烈士,將三月二十九日訂為我國「革命先烈紀念日」,此紀念日也象徵我國青年蓬勃奮發之朝氣與活潑進取之精神,也為本法第六條之「青年節」,放假一日。

三、孔子奠基我國之教育理念,其「有教無類」、「因材施教」等思想,至今仍是教育政策之方針,為彰顯其教育理念及體恤教師之辛勞,特訂孔子誕辰日為我國之紀念日,亦為我國之「教師節」,放假一日。
第五條
下列民俗節日,除春節放假三日外,其餘均放假一日:

一、農曆除夕。

二、春節。

三、民族掃墓節。

四、端午節。

五、中秋節。

六、原住民族歲時祭儀:各該原住民族放假日期,由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參酌各該原住民族習俗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立法說明
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第六條
下列節日,由有關機關、團體、學校舉行慶祝活動:

一、道教節:農曆一月一日。

二、婦女節:三月八日。

三、青年節:三月二十九日。

四、兒童節:四月四日。

五、勞動節:五月一日。

六、軍人節:九月三日。

七、教師節:九月二十八日。

八、臺灣光復節:十月二十五日。

九、中華文化復興節:十一月十二日。

前項節日,按下列規定放假:

一、婦女節:放假一日。

二、青年節:放假一日。

三、兒童節:放假一日。兒童節與民族掃墓節同一日時,於前一日放假。但逢星期四時,於後一日放假。

四、勞動節:放假一日。

五、軍人節:依國防部規定放假。

六、教師節:放假一日。
立法說明
一、參酌「紀念日及節日實施辦法」明定民俗節日及放假方式。

二、婦女節:1910年17國支持正式將三月八日設為「國際婦女節」,我國過去曾將此日設為國定假日,但卻在1991年取消當日放假,並且合併兒童節之假日,實為對女性權益關注之倒退,擬研議恢復婦女節之定位並放假一日。

三、青年節:同第三、四條之「革命先烈紀念日」,放假一日。

四、勞動節:為表彰全國勞工對經濟、社會之貢獻,放假一日。

五、教師節:同第三、四條之「孔子誕辰紀念日」,放假一日。
第七條
紀念日及節日之放假日適逢星期六、星期日,應予工作日補假。例假日為星期六者於前一個上班日補假,為星期日者於次一個上班日補假。

農曆除夕及春節放假日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至遲於三個月前公告之。
立法說明
一、明定本法之放假日若遇到星期六或星期日時之放假方式。

二、為使國人重視之春節民俗節日假期能連續,故於第二項明定得由主管機關會同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彈性調整,並提前公告之。
第八條
第三條、第五條及第六條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特殊意義,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之日,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規定紀念日及節日以外具有特殊意義之日時,有慶祝或舉辦活動必要者,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訂定實施之。
第九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立法說明
明定本法之施行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