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擇章節
比較基準
比較對象
陳瑩等19人 114/03/21 提案版本
第六條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年滿十五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之左列勞工,應以其雇主或所屬團體或所屬機構為投保單位,全部參加勞工保險為被保險人:

一、受僱於僱用勞工五人以上之公、民營工廠、礦場、鹽場、農場、牧場、林場、茶場之產業勞工及交通、公用事業之員工。

二、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公司、行號之員工。

三、受僱於僱用五人以上之新聞、文化、公益及合作事業之員工。

四、依法不得參加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政府機關及公、私立學校之員工。

五、受僱從事漁業生產之勞動者。

六、在政府登記有案之職業訓練機構接受訓練者。

七、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職業工會者。

八、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而參加漁會之甲類會員。

前項規定,於經主管機關認定其工作性質及環境無礙身心健康之未滿十五歲勞工亦適用之。

前二項所稱勞工,包括在職外國籍員工。

勞工於第一項所列二個以上之投保單位參加勞工保險,保險費應依勞工於投保單位所得之比例分攤,合併投保薪資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之部分,普通事故保險得選擇免繳費用,相關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另以辦法定之。
立法說明
一、增訂第四項。

二、勞工保險強制納保規定下,勞工從事二份以上之工作,所繳納保費可能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但「普通事故保險」給付額度僅有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超出保費等同溢繳,明顯違反平等原則,且無任何保障。

三、勞工從事二份以上工作,合併收入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時,有鑑於勞工可能不願讓雇主得知個人兼職收入情況,基於保障其個人隱私,勞工得選擇依原投保薪資加保。

四、勞工從事二份以上工作,合併收入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最高一級之認定,以及投保單位依比例為勞工加保,相關規定由主管機關定之。